罪犯袁某的矫治个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罪犯基本情况】

袁某,男,1987年4月生,初中文化程度,未婚,农民,贵州省遵义县人。2007年6月8日因抢劫罪被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2007年7月入狱后,该犯不服法院判决,认为法院量刑过重,多次违犯监规,并以腿痛为借口,不服管教、抗拒改造,2010年11月被监狱列为顽固犯。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1.犯因分析 家庭及成长过程:该犯系独子,从小娇生惯养,常惹事生非。初中毕业后辍学在家,染上社会恶习,无所事事、行为放荡。2006年因被他人持刀抢劫并受伤,产生较强烈的仇视社会和报复他人的心理,用自己的方式去找回心理平衡,导致从一个被抢劫的受害者转变成抢劫他人的罪犯。 2.入监改造表现 该犯入监以来,认为法院量刑过重,无改造意识,屡犯监规,因打架斗殴、顶撞干警等违规扣分达16次,经监狱多次实施教育转化均无明显效果。2010年9月19日和他犯打架脚被打伤,直管民警进行制止时还被他咬伤,结果被禁闭15天。调监区改造后,该犯错误地认为自己遭他犯打伤了还被监狱关禁闭很不公平,还称民警在制止其打架时导致其腿伤病情加重,扬言要报复民警。他不愿和民警交流,不遵守作息制度,以脚痛为由不去餐厅就餐,抵触情绪很强,经常故意违规,在犯群中影响极坏。 3.心理行为表现 爱说谎,固执己见,自律性差,无同情心,报复心强,做事冲动、不计后果,具有一定犯罪思维模式。经监狱医院检查,该犯患有“椎间盘突出”及“痛风”疾病,致使其常感觉腿痛。 4.教育矫治的难点 该犯因家庭、性格、刑期、生理、环境、挫折等因素,在成长过程中产生悲观失望、自暴自弃的绝望情绪,经过一段时间的积累形成行为、认知上的缺陷,犯罪入狱后进而产生仇视社会、对抗监狱管理的心理,思想偏激、行为不羁、屡教不改,管理及教育矫治难度极大。但该犯有一定文化,爱学习,思维敏捷,爱好广泛,重亲情,具可塑性,实施科学、有效的教育改造措施有望转化。 5.矫治方案 综合分析该犯的情况,民警决定从消除该犯对民警的敌视心理入手,逐步转移其关注点,并利用其兴趣爱好及重亲情的特点,分步实施教育转化: (1)第一阶段:身心疗法消抵触 在实施包夹控制前提下,首先了解该犯的基本情况后,运用科学理论和有效手段对他有计划地开展教育转化工作,达到沟通的目的;其次是消除他对监狱对干警的仇视、抵触和对抗心理。 ①治“身病”以疗其身 针对该犯患有的“椎间盘突出”和“痛风”疾病,先后带他到监狱医院和省司法警察医院住院治疗。经过治疗,该犯的病情得到好转,于2011年4月出院。省司法警察医院作出司法鉴定:“右踝关节以下感觉活动受限与其2010年9月19日打架无直接因果关系”。 ②治“心病”以正其心 针对该犯有强烈的抵触、对抗心理,找他谈话、交流。在交流中没有对他过去的行为、错误作过多评价,只与他进行朋友式的谈话,谈他的过去、爱好、长处,找出他生活中的亮点加以肯定和表扬,逐渐消除他对监狱对干警的对抗、仇视心理,使他步入正常的改造中。 ③心理疗法——放松训练 针对该犯孤独感强、冲动亢奋的心理状态,采取放松训练以缓解其症状。治疗中,让该犯坐在沙发上,姿势以他感到舒适为宜,让他集中精力,注意合作。民警用肯定、低沉、有力的语气说出指导语并给予示范,由民警先教一遍,然后让该犯跟着做,如发现该犯做得不对则及时给予纠正。该犯掌握训练方法后,民警要求他每天自己训练30分钟。 经过此阶段教育引导,该犯逐渐愿意与民警沟通,精神得到一定放松,亢奋状态有所缓解。但依然对被禁闭一事耿耿于怀,仇视心理一时无法释怀。 (2)第二阶段:亲情干预转认知 该犯在省司法警察医院治疗期间,其母亲去接见时因手续不全而未能接见。他错误地认为,是监狱告知医院不让他接见母亲,认为监狱区别对待,不听解释,坚持自己的想法,产生心情低落、悲伤等情绪。在改造中变本加利地违规,甚至提出“想要我不闹,除非给我两个改积或转监”的无理要求,经进一步分析、研究,决定利用其“重亲情”的特点,通过该犯家属及同改对其进行帮助教育,并由民警实施针对性个别教育谈话,适时采取心理干预手段,纠正其不合理认知,使该犯逐步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观点,转变改造态度。 ① 利用亲情帮教,使他重拾“亲情” 联系该犯的母亲和姐姐到监狱对他进行帮教。首先给其家人介绍其改造表现和身体情况,宣传监狱的有关政策,并表示一定不会放弃对袁犯的教育。该犯的母亲和姐姐在了解事情的真实情况后,通过接见和书信的形式对该犯进行开导,打消他想转监服刑的念头,让他不再胡思乱想,服从管理,通过自己努力争取早日减刑回家。 ②利用改造表现好的罪犯的思想、行为感化他 通过亲情感化后,该犯思想上有了一定的转变,但其孤独感和自卑感并没有完全消除,后经个案管理小组研究决定:在做好“夹控”的同时选出表现较好、素质较高、与他有共同爱好的罪犯和他进行交流,谈论他感兴趣的话题,使他尽快适应分监区的改造坏境。 ③抓住时机、实施针对性个别教育 通过前一阶段的基础工作,该犯愿意和干警交流、沟通,民警抓住时机,及时对他进行定时或不定时的个别教育谈话,并密切关注他的思想、行为变化,及时调整教育谈话内容、方式。 ④采取心理干预手段,矫正不合理认知 在该犯认识到自己不应当给家人增加麻烦,给监狱改造工作带来不良影响的基础上,适时采取伯恩斯三栏目技术,要求该犯对自己的认知歪曲进行辩论。 采取“问答式矫正方法”对他进行矫正,民警只使用了“妈妈”的称呼,而没有用“你妈妈”,以一个兄长的身份与他交流,让他产生亲近、信任感,潜意识中主动接受治疗和教育。 在此期间,该犯的反复较大,违规不断。民警抓住他对亲情依赖的心理,找准切入点下“猛药”、“狠药”,进行了有效的心理干预,使他的思想认识逐渐提高,能驳斥自己的不合理认知,改造表现有了很大的转变,主动找到民警要求参加劳动,并表示要好好改造,通过自己的努力获取成绩。 (3)第三阶段:阳性强化促转变 第二阶段教育矫治结束后,根据对该犯的谈话和行为观察,认为其思想和改造表现都有了转变,但该犯遇事易冲动、固执、仇视心重等性格缺陷一时难以转变,还存在文明礼貌规范较差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为达到使他自觉修复性格上的缺陷和主动改造的目的,经分析后决定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对其进行转化。 ① 运用“阳性强化法”,强化其良性行为 一是改变改造环境,增强改造动力。根据该犯的特点,将他调入罪犯文化教育联组,通过较为浓厚的文化氛围,对他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慢慢改变他的不良习气。二是寻找改造中的亮点,实施阳性强化。对其布置任务,淡化缺点强化优点,通过不断强化,该犯增强了改造信心,在改造中更加尽心尽力。三是帮其树立目标,在规定范围内做事、做人。对其制定人生目标框架,该犯只要在框架内行为就能达到我们转化的目的。 ②加强法制观的教育 其入监时,认为自己只参加了一次抢劫(三次是策划未亲自实施)就被判刑11年,法院量刑过重,对此情况,用法律专业知识,用尽量通俗易懂的语言为他讲述犯罪构成的各个要件,以及法院定罪量刑的依据,并找相关案例作比较,让他真正了解法院审判程序的合法性以及判决准确性、客观性、公正性,彻底消除他的疑惑,做到真正认罪服法,同时让他认识到犯罪带来的危害。 ③巩固心理干预成果,逐步提高自我认知 采取的方法包括:一是自我反省,引导其对人际关系、情绪体验等进行前后对比,进行认识上的“反刍”,总结得失,并进行现身说法。二是用事实说话,通过具体的事例教育他,纠正他过于自负、争强好胜的心理。三是“先抑后扬”,在批评的同时也对他的优点予以肯定。 在此阶段,该犯的进步都得到了干警的表扬和肯定,看到自己考核表上“月表扬”一个一个地增加,心里充满了希望;在与民警和其他罪犯的交流、接触中,在不断反省和自问中,他对改造、对生活的态度越来越积极、主动,彻底甩开了“封闭”、“对抗”的帽子,由一名抗改尖子转化成为一名改造积极分子,并且在全体服刑人员参加的大会上作了认识深刻的现身说法。 6.预期矫治目标 (1)警囚之间建立有效沟通,逐步消除袁某对民警的抵触情绪,使之自觉接受教育改造。 (2)帮助袁某转变不合理认知,强化守法守规意识,减少违规违纪现象。树立家庭责任感,体验成就感,全力争取获得奖励以告慰亲人。 (3)培养健康情趣,积极追求改造,争当守法公民。

【教育改造成效】

经过民警一年多的教育矫治,该犯先后在全监墙报评比、书画比赛等活动中多次取得优异成绩,还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在2013年3月在监狱开展的“防逃跑 反违规”专题教育活动中进行了现身说法,于2015年12月刑满顺利回归社会。 通过这个案例,民警体会到:顽固犯的转化不是通过一件事或在短时间内就可以完成的,而是一个相对漫长的、循序渐进的过程。只要民警以“恨其罪,爱其人”的工作态度,坚持不懈地运用科学理论、科学方法,针对罪犯的思想、行为和心理特征进行因势利导、因人施教、对症下药,就能促进罪犯转化,改恶从善。对袁犯的教育矫治过程主要是采用“四位一体”的模式:一是接纳罪犯,为转化罪犯创造良好的情境;二是帮助罪犯转换思维角度,为转化罪犯提供适度空间;三是提高罪犯认知水平,增强罪犯转化的自我矫正力量;四是加强行为训练,转变罪犯消极的生活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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