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双辽市某镇某村村民王某某来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求就与同村村民霍某某之间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进行调解处理。霍某某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在王某某处借款15000.00元,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一年,到期后,霍某某未能及时还款,在王某某多次催要的情况下,双方约定以霍某某自家承包地4.2公顷使用权抵偿借款,作价每年承包费5000.00元,期限3年,但在2019年春季,霍某某以土地承包费涨价为由,没有同王某某协商,私自强行在土地上种植玉米,经村里多次调解,未达成协议,因此王某来到调委会要求给予调处。
【调解过程】
受理该项纠纷后,调解员首先对这起纠纷进行了详细、周到的研究和剖析,同时对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进行了认证。双方当事人是在出于自愿、平等、真实有效的原则下订立的合同,并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因此合同真实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吉林省土地承包管理条例》中关于农村土地流转、对外发包等相关要求,结合近两年来当地关于土地承包费的大致平均水平,初步认定王某某在理性上占有一定优势。 在了解了基本情况后,调解员开始深入实际调查走访,首先调解员找到某村相关人员,确认霍某某和王某某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是否在村委会备案。后经查阅档案,调解员确认该合同已经备案;调解员又找到当年签订合同时的两位中间人,详细询问了合同签订经过,两位中间人分别讲述了当时的情况,询问笔录一致,可以确认该合同的真实性;调解员初步确认王某某所说情况属实。 调解员随即联系当事人霍某某,霍某某以在外地务工、没有时间为由拒绝返回解决问题。后来调解员经过调查,通过霍某某的直系亲属,了解了他在辽宁省境内务工的详细地址和联系方式,经请示镇里主要领导同意,由镇里派车,专程前往霍某某务工地点,当调解员出现在霍某某面前时,他表现得非常吃惊,根本没想到就为了这么一点事,能专程去找他。经过调解员兼顾法理再三说服教育,并且与其所在务工地负责人沟通,霍某某终于同意跟随调解员返回家乡。 随后调解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刚开始时,霍某某态度表现的比较坚决,虽然承认原定合同有效,但就是以土地承包费上涨为理由,认为自己吃亏了,所以才强行种地,因而自己的行为是合理的。经过调解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说服教育以及法律普及工作,霍某某也逐渐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有些欠妥,并认真的反省了自己的问题。调解员接着趁热打铁,从邻里关系以及当初王某某借钱给霍某某做生意的情分上对霍某某进行劝说,最终霍某某终于松口,表示愿意和王某某协商解决,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这场因借款而引起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终于落下了帷幕。
【调解结果】
霍某某与王某某在调委会签订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由于2019年霍某某已经种完了玉米,本着青苗不可损坏的原则,今年土地由霍某某继续耕种; 2.霍某某由于未履行合同约定,返还给王某某6000.00元作为赔偿; 3.霍某某于王某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在返还6000.00元之后随即终止; 4.协议签署后,当事人应当互相尊重,维护对方声誉。 经调解员进行回访,霍某某与王某某之间协议已经履行。
【案例点评】
人民调解是处理农民之间矛盾和纠纷最简便的一种方式,它可以减少诉累,也可能较好的降低不必要的社会影响,但对于调解员来说这是一个重大考验,他考验着人民调解员法、理、情三效合一的有机运用,在调解过程中的应变和沟通技巧及能力就显得尤为重要。一个合格的人民调解员最主要的是人品和道德,让矛盾纠纷当事人信服决定着矛盾纠纷当事人是否愿意接受调解员所讲的法、理、情是调解成败的关键。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坦诚中肯,情理交融,慢慢让当事人打开心结,最后促成了协议的达成。 矛盾纠纷的化解是每个人民调解员最大的工作愿望及目的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