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医学人才培养师承关系合同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2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申请人董某、李某于2017年9月18日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公证。李某称,其高中毕业后一直潜心学习中医医术,现有机会拜师于著名医师董某,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医术,将来有资格参加医师资格考试,根据我国卫生部相关规定,现需要办理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公证。 公证员审查了申请人提交的董某的医师资格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李某的高中毕业证、医院证明信等证明材料,并就师承教学时间、师承教学地点、师承教学目标、师承教学的主要内容、指导老师职责、师承人员职责等主要合同内容对申请人二人进行了询问,最终为申请人董某、李某二人办理了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2006年12月21日发布的《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第52号令)的规定,师承人员应当与指导老师签订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师承关系合同,师承关系合同应当经县级以上公证机构公证,师承学习时间自公证之日起计算。

【公证书格式】

附: 公 证 书 (2017)京潞洲内民证字第XXXX号 申请人:董某,女,一九七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住址:XXXXXXXXX。 申请人:李某,女,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一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住址:XXXXXXXXX。 公证事项: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 申请人董某、李某于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向我处提出申请办理前面的《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公证。 经查,申请人董某、李某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申请人在订立此合同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签订《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具体、明确。 兹证明申请人董某、李某于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来到我处,在我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上述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潞洲公证处 公证员(周明国)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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