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张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8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张某(化名),男,1996年12月出生,户籍地为黑龙江省双城市,居住地为绥芬河市。2015年11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绥芬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11月14日起至2016年11月13日止。2015年11月18日,张某到绥芬河市司法局报到,由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后,对其开展的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时,张某系在校学生。2015年12月,司法所工作人员与其进行了首次谈话,谈话中了解到张某因害怕学校知道真相后会开除他的学籍,于是向学校保卫处谎称司法部门没有对其进行刑事处罚,只是口头教育而已。但学校领导实际上已经通过媒体了解到张某的犯罪事实和刑事处罚决定,对他欺瞒学校的行为极为不满,欲开除其学籍。 在平时老师、同学眼中品学兼优的学生,因一时糊涂变成罪犯,无法面对来自周围异样的目光,感到自卑、有一种无地自容的感觉。原本是父母心目中的好孩子,全家人的希望与骄傲,突然间几乎化成了泡影。父母的痛心与失望,让张某感到深深的内疚与不安,内心一片迷茫,对生活失去了信心,甚至有一种绝望的念头。我们深知该矫正对象心理负担较重,对生活缺乏信心,如果对他当时陷入的困境处理不当的话,很有可能使其产生自暴自弃的心理,迫使他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我们在拟定了矫正方案和矫正措施的同时,针对他的具体情况,重点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设法保住学籍。司法所工作人员及时赶赴学校,与校领导进行沟通、磋商,力求保留其学籍。在校方明确拒绝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了张某的情况。司法局和法院的领导与司法所工作人员一起再次赶赴学校,恳请学校能充分考虑张某今后的成长和发展前途,给张某一个改过自新,继续学习的机会,从帮助他、挽救他、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角度,慎重作出开除的决定。经过再三努力,校方最终被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诚意所感动,为张某的求学之路带来了希望。 2.精神安抚。在矫正初期,张某的心里非常孤独,有一种被社会抛弃的感觉。为此,司法所工作人员经常同他拉家常,了解他的学习生活情况,让他视司法所为家。通过一段时间的沟通与交流,他由原来被动来司法所汇报思想,到后来主动来司法所沟通和交流,把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当成知心人。渐渐的,自信和笑容开始出现在他的脸上,看到他的这些变化,司法所工作人员也深感欣慰。 3.物质援助。张某家庭经济条件较差,为使他能顺利完成学业,司法所工作人员共同为他捐款, 最后收到了3000元的捐款。同时,司法所再次与学校协商,说明张某家庭的困难,最终学校也同意减免了部分学费。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通过以上矫正措施的实施,解除了张某的后顾之优,也使他对自己的行为有了正确的认识,对司法所工作人员为他作出的努力,奔波以及人性关怀表示了衷心的感谢,他深切的感受到司法所工作人员带给他实实在在的帮助和情感支持,并表示自己在以后的矫正期间一定继续配合司法所的工作,努力重新适应社会,不辜负家人、司法所工作人员对他的期望。 张某自接受社区矫正管理以来一年时间内,服从管理,遵纪守法,积极参加公益劳动,认真接受思想教育,思想觉悟明显提高,在接受社区矫正过程中,他逐步拾回了自信心,树立了重新做人的勇气。

【小结(或反思)】

社区矫正工作人者必须始终保持平等、尊重、接纳的原则,以客观和理性的心态与社区服刑人员交流沟通,才能有力的推动问题的解决。通过法律的震慑、情感的感化,从多方位入手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管教育活动,使社区服刑人员在正确的道路上前行,最终顺利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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