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进行仲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7年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申请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经XX县房产局批准,预售许可证号为:(X)房预售证第2014-002号。该商品房建筑面积125.3平方米,双方约定单价为2900元,房价款共计363370元,付款方式为抵押工程款一次性付款。双方约定于2017年4月30日前向申请人交付房屋,但被申请人未依约履行,至今未交付。故申请人依法提起仲裁,请求1、裁决被申请人交付房屋;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以36337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至实际交付之日止(自2017年5月1日至2021年2月1日暂计算违约金249271.81元);3、本案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庭审中申请人变更仲裁请求称,双方约定于2017年4月30日前向申请人交付房屋,但至今未交付,且被申请人一直未办理案涉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经查还将案涉房屋交付给案外人装修入住。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的内容,合同目的难以实现,故当庭变更仲裁请求为:1、依法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17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返还购房款363370元;3、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以363370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自2017年5月1日到2020年4月6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260899.6元。 被申请人口头答辩称:案涉房屋被申请人抵押给了施工方负责人XXX,包括案涉房屋共24套房屋属于XXX,申请人是施工方负责人XXX手下人员, 2017年施工方负责人XXX带着申请人在XX县售楼部办理了房屋买卖合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没有任何工程和债务联系及关系,被申请人所有的债务是和施工方负责人的,施工方负责将房屋卖给谁被申请人不负责,被申请人只是办理手续。

【争议焦点】

1、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可以解除; 2、被申请人应否返还申请人购房款363370元; 3、被申请人是否应该支付申请人逾期交房违约金260899.6元。

【裁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申请人XXX与被申请人XXX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于2021年4月7日解除。 二、被申请人XXX公司向申请人XXX返还购房款363370元。 三、被申请人XXX公司向申请人XXX支付违约金10901.1元。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七条 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第五十七条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结语和建议】

依法订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签订合同后应当按照合同履行权利与义务,一旦双方签订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要承担各自权利、义务,理应承担民事行为带来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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