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2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王某某,男,初中文化,1966年6月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伊春市。 2011年11月22日,王某某因合同诈骗罪被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2年4月15日,入黑龙江省北安监狱服刑改造。 执行中,共减刑一年六个月。现刑期自2011年4月18日起至2022年1月17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1月10日,王某某向黑龙江省北安监狱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并由其兄弟作为担保人承担担保义务。王某某的兄弟,五十一岁,家住黑龙江省伊春市,有固定工作及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符合保证人条件。 同日,北安监狱五监区集体例会研究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会议综合王某某所犯罪名、刑期、病情和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王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请呈报暂予监外执行。 2018年1月24日,北安监狱刑罚执行科组织暂予监外执行前期调查小组成员对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情况进行调查。在主要听取医院对罪犯病情的介绍、查阅有关病历材料、审查罪犯档案及了解罪犯的改造表现后,例会研究同意监区的报送申请,形成调查报告报送监狱暂予监外执行初审小组进行初审。 2018年1月25日,经初审小组研究,同意对王某某的疾病程度进行病情诊断。 2018年2月1日,北安监狱委托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医院对王某某所患疾病进行病情诊断。 2018年2月8日,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认为:王某某喉部占位性,(左侧声带)鳞状细胞癌。目前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的规定。 2018年2月13日,北安监狱医院医疗鉴定小组结合北安市人民医院出具的《司法鉴定书》、病情诊断书、病情辅助检查以及长期住院病历等有关材料进行集体会诊,认为王某某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的规定,并填写了会诊结论表。 同日,五监区组织监区全体人民警察集体例会研究,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提请王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 2018年3月5日,监狱委托伊春市金山屯司法局对罪犯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后居住地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 2018年3月20日,伊春市金山屯市司法局出具“同意王某某进行社区服刑”的评估意见。 2018年3月27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组织科室全体民警进行审查,同意提请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2018年3月28日,北安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经过评审,建议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并在监狱内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接到任何人民警察和罪犯提出有异议的举报。公示结束后,监狱将相关材料报送黑河市黑北地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4月2日,黑河市黑北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建议批准对罪犯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意见。 2018年4月4日,北安监狱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建议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报请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批。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4月27日,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同意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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