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人员曾某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曾某某,女,1963年6月20日出生,重庆市开州区人,初中文化,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七十万元,刑期自2019年10月30日起至2022年9月27日止。2019年11月20日交付重庆市女子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21年10月26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女子监狱二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曾某某提请减刑案。经研判,曾某某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二次表扬和二次物质奖励。据此,会议认为曾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对曾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曾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曾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整、规范,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作出建议对曾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2年5月11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建议对曾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驻监检察室征求意见。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认为“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5月26日,监狱长办公会议经审议,认为曾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有效,作出建议对曾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2年7月25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对服刑人员曾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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