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20日,张某以购车为由从郑某处借款3万元整,约定三个月还款。张某的朋友宋某愿意为张某的借款行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还款期限届满后,张某并未按时还款,也不知去向。郑某找到宋某要求宋某偿还借款及借款期间和逾期还款期间的利息。宋某认为钱是张某借的,其虽然在上面签字,但是并未拿到一分钱,因此不愿意向郑某支付张某所借的借款本金及利息。2018年3月15日,郑某向正安县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提出调解申请。
【调解过程】
调解员在接到郑某的调解申请后,首先向郑某了解了案情原委,详细地查看了“借条”内容,其内容为:张某以购车为由从郑某处借到现金3万元整,约定三个月还款。落款借款人张某签字,宋某在担保人后签字。调解员了解案情后,按照郑某提供的张某住址并未找到张某,其邻居也表示不知道张某的去向。其后,调解员找到宋某,向宋某了解情况:宋某承认确有为张某担保向郑某借款一事。但宋某辩解说签字的时候并不知道做担保人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由于和张某是朋友,没有多想就签字了,现在他也在找张某,找到张某就让张某给郑某还钱。调解员耐心的开导宋某,以后签字的时候一定要了解清楚签字的法律后果,因为签完之后就具有效力了,所以一定要谨慎。调解员向宋某讲明法律关系,如借款人张某没有按期足额偿还借款,作为担保人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之后可以起诉张某进行追偿。 经过调解员劝说,宋某表示愿意承担担保责任,但是由于自己现在经济比较困难,提出分两期偿还。调解员做李某工作,向其讲明,现在宋某的经济条件不好,是否能免去利息,本金分两期偿还。通过反复调解,李某表示同意免去利息,分两期向其偿还借款本金。
【调解结果】
经调解,出借人郑某与借款担保人宋某达成协议: 1.宋某代为偿还张某在郑某处的借款3万元。 2.借款分两期偿还,于2018年3月15日偿还1.5万元,于2018年6月25日偿还1.5万元。 3.李某放弃利息。 双方对该调解结果都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调解人员了解了案情后,意识到本案的关键在于,借款人张某不知去向的前提下,担保人宋某并不愿意承担自己的担保责任。调解人员及时找到宋某,向他详细讲解了本案的法律关系,耐心细致的为他做思想工作,告知他相关法律法规和他应该承担的担保责任。详细阐述了《民法通则》《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并讲明,合同经双方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都需按合同约定享受权利及履行义务,不能因签字时不了解签字的法律后果为由作为不履行责任的抗辩。经调解员耐心劝导,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