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法律援助中心对王某破产纠纷依法不予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15日,王某来到湖北省十堰市法律援助中心,要求就其子王小某开办的公司申请破产清算案申请法律援助。王某陈述其子王小某是残疾人,前两年向工商局申请注册了一家公司,并且以公司的名义向银行和其他自然人借了很多钱,现在资不抵债无法清偿借款,儿子王小某现在外出躲债。因此,王某打算通过法院申请儿子的公司破产,因经济困难想要申请法律援助。 湖北省十堰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要求王某提供案件的相关材料,王某在规定的时间也没有提供。因此,十堰市法律援助中心依法对其不予法律援助。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一)王某不能提供案件的相关材料,对案件事实陈述不清,在规定的时间也没有补充提供,其既不是公司的债权人也不是公司的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不具备申请破产的主体资格。 (二)王某提出的破产纠纷,根据相关规定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法律依据】

(一)《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2.经济困难证明;3.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 经济困难证明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经济困难证明应当如实载明申请人家庭人口状况、就业状况、家庭财产、家庭人均收入等信息。” 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 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内容不清楚的,应当发出补充材料通知或者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申请人补充材料、作出说明所需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申请人未按要求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 (二)《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对下列事项需要代理,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助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和维护其他劳动保障权益的;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产生民事权益的;7.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8.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损害、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以及农业生产资料等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9.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事项。 市州、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因此,王某申请的相关事项不符合上述法律援助的规定,依法不予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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