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8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男,1987年3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湖南省岳阳县。2017年8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8月25日起至2018年8月24日止。2017年8月25日,李某某到岳阳县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李某某身体状况良好,性格急躁,但无心理疾病。其经历过一次离婚,与父母相处融洽,邻里关系也比较和谐。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8年6月中旬,司法所工作人员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到司法所报到,电话联系处于无法接通状态,与其家属联系均不知去向。此后,司法所工作人员经多次查找,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仍处于失联状态。司法所根据《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先后二次提请给予李某某警告处罚,均经岳阳县司法局审核批准,及时送达其家属,并告知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后果。2018年7月13日,李某某在脱管超过一个月后自行到司法所报到。经向其调查了解,其6月11日未经请假前往广东顺德,并被警方刑事拘留。 (二)调查取证情况 经调查,李某某不假外出至广东顺德后,被顺德区警方以涉嫌组织卖淫罪刑事拘留,后因证据不足释放。岳阳县司法局和岳阳县人民检察院均派员赴广东顺德调查核实,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于2018年6月11日到达广东顺德,6月14日被顺德警方因涉嫌组织卖淫罪刑事拘留,在刑拘期间李某某刻意隐瞒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导致广东警方不能及时通知本地司法行政机关,至7月13日被释放后才返回户籍地,造成脱管超过一个月的事实。

【建议情况】

(一)提请撤销缓刑建议 2018年8月22日,岳阳县司法局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李某某在社区服刑期间违反监管规定不假外出,脱管时间超过一个月,在脱管期间存在违法行为,受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事实,依法按程序向岳阳县人民法院提请撤销李某某缓刑建议。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在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岳阳县人民检察院实现全程监督,主动前往广东顺德公安部门调查固定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违规的相关证据,及时出具撤销缓刑检察意见书。 (三)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撤销缓刑裁定的情况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四)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撤销李某某缓刑,收监执行原判一年有期徒刑。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 岳阳县司法局收到岳阳县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后,立即通知派出所配合对罪犯李某某进行抓捕。2018年9月15日,罪犯李某某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并被押送至岳阳监狱服刑。 (二)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岳阳县司法局把本案作为典型案例,在全县社区服刑人员中开展警示教育,要求社区服刑人员引以为戒,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服从管理,认真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小结】

要始终如一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缓刑考验期到2018年8月24日止,司法局提请收监执行是在2018年8月22日,没有因其即将到期而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放弃对李某某调查,不予提请收监执行,而是积极固定相关证据,根据相关规定提请撤销缓刑建议,并及时收监执行,收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要大力推进“智慧矫正”建设。利用高科技手段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定位监管,能有效防止社区服刑人员外出。本案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利用信息化建设初期制度不完善的漏洞,以不会使用手机APP人脸识别定位系统为由,不下载相关软件,以致处于信息监管盲区,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从反面凸显了信息化监管手段的必要性与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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