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陈某某依法实施社区矫正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陈某某,男,1979年10月9日出生,户籍地为重庆市大足区,居住地为重庆市綦江区。2017年9月30日,陈某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0月11日起至2018年10月10日止。2017年10月11日,陈某某到重庆市綦江区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陈某某已婚,育有子女三人,和父母共同生活。其父母无业,陈某某与妻子共同经营一家废品收购店,大女儿上高中,二女儿上小学,小儿子读幼儿园,经济条件一般。

【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情况】

(一)报到情况 2017年10月8日,綦江区司法局收到綦江区人民法院对陈某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2017年10月11日,陈某某到重庆市綦江区司法局报到,并于当日到司法所报到。 (二)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根据陈某某的实际情况,司法所成立了由司法所长、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陈某某所在社区的综治专干及派出所民警组成的矫正小组,对陈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的行为进行监督、帮助。 (三)组织宣告情况 2017年10月11日,对陈某某履行完报到手续后,司法所对陈某某进行了入矫宣告仪式。向陈某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陈某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一)入矫初期针对其存在的问题,制定矫正方案,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帮扶措施情况 入矫初期,通过与陈某某的谈话对其家人、所在社区的走访,司法所制定了矫正方案,对陈某某进行相应的监督管理。在接受矫正的起初两个月,陈某某能按规定到司法所报到、学习及参加社区服务。由于陈某某每天都要到各街镇村等地收购废品,周报到常常拖到周五;又因为需要到重庆市主城区交货,请假次数偏多。发现这些情况后,司法所组织矫正小组成员开会,针对陈某某的情况研究对策。通过与陈某某谈心,了解到陈某某对在社区服刑认识不足,思想上有一定的轻视,不过陈某某能认识到自身错误,接下来的矫正期内能按时到司法所报到、学习。对于需要经常请假的问题,陈某某表示自己尽量把货集中起来一起交,以减少请假离开綦江区的次数。 (二)矫正中期,针对入矫初期的表现情况,调整措施对其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帮扶措施情况 接受社区矫正三个月后,陈某某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能按时报到、参加月学习和月劳动等。针对陈某某需不定期请假外出的情况,司法所强调离开綦江区必须向司法所请假,并于当天内往返,外出期间需电话汇报其情况,定位手机必须24小时开机,坚决不允许出现人为关机、人机分离等情况出现,否则将对其进行警告处理,陈某某表示一定能够做到,同时也感谢司法所对其真心的帮助。 (三)矫正末期,针对其表现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帮扶措施情况 通过一年的社区矫正,陈某某不但思想上有了较大转变,而且对基本的法律知识也有了较多的了解。司法所工作人员鼓励其多参加社区的社会公益活动,帮助他人的同时更好地融入社会。社区反馈,陈某某每次参加社区公益活动、教育讲座时态度良好,能提前与社区联系,确定参加社区公益活动、教育讲座的时间,从未出现未到或迟到的情况,在社区中印象较好,评价较高。陈某某表现,即使社区矫正期满后,也会参加社区公益活动或教育讲座,从中能学到更多东西。 (四)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陈某某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取得的矫正效果。 一年的社区矫正培养了陈某某对法律的敬畏之心,使其遵规守纪意识明显提升,对家庭成员更加负责,对生活的态度积极向上。

【社区矫正期满,对其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情况】

(一)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情况 2018年10月10日,司法所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仪式。宣告仪式由司法所所长主持,首先向社区服刑人员陈某某宣读了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宣告其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表现的鉴定意见;其次告知其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同时宣告解除矫正后,进入安置帮教。 (二)发放解除矫正证明书情况 2018年10月10日,解矫宣告仪式结束后,司法所所长现场向陈某某发放了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陈某某当场予以签收。 (三)按规定将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送达、抄送有关部门情况 2018年10月10日,对社区服刑人员陈某某的解矫宣告仪式结束后,司法所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立即将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抄送公安局、检察院、法院。 (四)将解除社区矫正后的社区服刑人员转入安置帮教情况 解除社区矫正后,司法所及时将陈某某纳入安置帮教对象,关注陈某某刑满释放后的表现,不定期进行走访,了解其在工作和生活中思想动态,及时帮助其解决困难。

【小结(或反思)】

从事社区矫正工作,首先要让每个社区服刑人员认清自己的罪犯身份,工作人员认真规范执法的同时也要在管理过程中要体现人性化,要针对每个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工作情况、犯罪事实等方面进行分析,制定合适的矫正措施,确保矫正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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