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1日,高某某醉酒后驾驶小型汽车上道路行驶至旌德县旌阳镇某交叉路口,被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公安局交警大队委托安徽宣正司法鉴定中心对高某某血液中乙醇定性定量分析鉴定。
【鉴定过程】
1.依据鉴定标准GA/T 1073-2013《生物样品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乙醛、丙酮、异丙醇和正丁醇的顶空-气相色谱检验方法》及GB19522-2010《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式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对送检血液检材中乙醇含量进行检测。 2.检验所见:抗凝管装静脉血5m1,无杂质,密封完整。 3.工作原理:本方法利用乙醇的易挥发性,以叔丁醇为内标,用顶空气相色谱火焰离子化检测器进行检测,经与平行操作的乙醇对照品比较,以保留时间进行定性分析;以峰面积为依据,用内标法定量。 4.酒精含量值 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平行样品1:117mg/100mL,平行样品2:117mg/100mL,所得检测结果的平均值为117mg/100mL。 GB19522-2010规定驾驶行为判断阈值如下: 驾驶行为类别 阈值(mg/100mL) 饮酒后驾车 ≥20,<80 醉酒后驾车 ≥80
【分析说明】
根据血液乙醇含量检验结果及驾驶行为判断阈值,高某某属醉酒后驾车。
【鉴定意见】
送检的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血液乙醇含量为117mg/100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