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王某的丈夫郁某为驾驶员。2018年11月的一天,郁某驾驶一重型仓棚货车(搭载王某)沿228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3182公里加700米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李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致郁某死亡,王某受伤住院,车辆严重损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郁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驾车驶离事故现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无责任。李某车辆登记所有权人为临沂市某运输有限公司,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事故发生后,王某家人欲通过保险公司理赔结案,保险公司以“李某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驶离事故现场”为由依规不予理赔。 郁某生前负债累累,妻子王某没有经济能力启动诉讼程序,困境中的王某来到滨海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因王某请求的事项属于《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六款“因身体遭受严重损害请求赔偿的”情形,且符合经济困难标准,法律援助中心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滨海县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杨建办理此案。 法律援助承办人首先向王某了解案情。王某表示家境困难,丈夫郁某于2018年9月向亲友借了20多万元并做了车贷购买了车辆从事运输,可刚运输个把月就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人亡车毁。现李某对赔偿置之不理,王某曾找到李某车辆投保的某保险公司商谈理赔,被明确告之:李某逃离现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商业三责险不承担赔偿责任。 承办人发现此案维权有不少困难,一是郁某车辆在事故后停运损失是否获得赔偿,由谁承担?赔偿依据何在?二是因李某驾车驶离现场,商业三责险是否应受赔偿,法律依据又何在?且王某家境困难,诉讼费和评估费都难以支付。面对这一系列的难题,承办人制定方案,坚持要求某财产保险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商业三责险范围里承担赔偿,同时向法院申请缓交诉讼费,并自掏腰包帮王某垫付了评估费。 2019年7月22日,承办人为王某向大丰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车辆评估申请书及缓交诉讼费报告。大丰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认为车辆停运损失一般不属交通事故赔偿项目,该院也未处理过,建议放弃;但承办人为了王某争取最大利益,没有选择放弃。在庭审中,被告李某辩称,自己驾驶的车辆挂靠在某运输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事故发生时,并不知道发生了事故驾车驶离现场,后来发觉后,自己步行到现场,积极参与施救,并没有故意逃避法律责任,没有加重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三责险范围里承担赔偿,原告主张车辆停运损失不属交通事故赔偿范畴不承担赔偿。被告运输公司辩称,涉案车辆是李某从公司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的,公司与李某保留所有权的买卖关系,公司不参与该车的运营管理和利益分配,原告的损失应由李某和保险公司承担。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辩称,车辆停运损失属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李某驾车驶离现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商业三责险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归纳争议焦点为:车辆停运损失是否属交通事故赔偿范围,承担赔偿对象及计算依据;驶离事故现场保险公司商业三责险是否赔偿;运输公司与李某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援助承办人围绕本案争议焦点,充分发表代理意见:(一)郁某驾驶涉案车辆是营运车辆,在事故中严重损坏不能使用,由于被告方怠于履行车辆评估赔偿义务,导致原告诉讼委托评估,停运时间的界限为评估日期,营运损失参照江苏省同期道路运输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失车辆正用货物运输,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予以赔偿。”《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原告王某主张车辆停运损失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承担赔偿义务主体为被告李某和运输公司。(二)李某事发生后驾车驶离现场不属“逃逸”。本案中,李某在事故发生后虽然驶离事故现场,但立即又返回现场配合交警部门处理事故,其行为无论从时间还是空间来看,李某意识到有可能发生交通事故后积极处理这一行为是连贯的不可分割的,因此李某驶离现场的行为不能评价为“逃逸”。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第24条拒赔不能成立,该条款是免责条款,同时也是格式条款,法律规定免责条款应当比普通条款更具有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合同并未约定“依法”二字的含义,李某在本案中的行为既未导致本案事故无法查清,也未加重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根据保险法第19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加重对方的责任,免除自己责任的条款无效。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在三责险范围里承担原告王某的赔偿责任。(三)运输公司在庭审中没有证据证明涉案车辆与李某为买卖关系,依法对李某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援助承办人的观点被合议庭采纳,大丰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范围内赔偿王某420149元,被告李某、运输公司连带赔偿王某5769元。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案件点评】
本案初看并不复杂,实则涉及多个法律问题。法律援助承办人在办案过程中思路清晰、理顺各种法律关系之间的联系,坚持营运车辆停运损失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肇事方虽驶离事故现场,但在本案中不影响保险公司商业三责险范围里承担赔偿。庭审中,法律援助承办人的代理意见鞭辟入理,有法有据,得到了合议庭的采纳,较好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法律援助扶弱助贫的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