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某日下午,一位年近五旬的当事人周某来到了长白山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一进案件大厅就痛苦流涕,经过调解员耐心的安抚,情绪稍微稳定后诉说其中的缘由。 当事人周某与段某自由恋爱,于1986年7月份结婚,婚后生有一女,现已经立业成家,生儿育女。周某与段某婚后一直和段某家两位老人居住,直至二老去世。段某在1995年出轨,经亲朋好友及街坊邻里劝说,妻子周某原谅了段某。数年后,段某不思悔过,于2018年12月8日再次出轨,被捉奸在床,周某忍无可忍,与段某因此产生纠纷。周某要求离婚,令段某净身出户,不得参与分割任何财产。
【调解过程】
调委会受理后查明:当事人周某陈述的情况基本属实。由于段某工作在某林业保护区管理站,作息时间具有特殊性,夫妻双方平时聚少离多,随着时间的推移,夫妻双方感情恶化,导致段某与他人发生婚外情。 同时查明,当事人夫妻双方共有共同财产:1.有一处64平方米楼房在某区新城X号楼X单元,价值288000.00元;2.一车库25平方米在新城X号楼,价值150000.00元;3.一门市33平方米也在新城X号楼,价值约300000.00元;4.债权10000.00元;5.在新城后面有两处平房,面积分别是40平方米和37平方米;6.有一辆车标志5008小型客车,办完手续是290000.00元。总资产合计:玖拾万零叁仟元整(903000.00元)。 调委会通过周密细致地调查了解,认为有必要向当事人周某、段某双方释明我国《婚姻法》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调解员仔细地向周某、段某进行了一次《婚姻法》宣传,夫妻双方认识到,由一方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损害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我们通常说的外遇,一般不构成《婚姻法》上的过错。《婚姻法》上的外遇,是指二个情形:(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也就是说外遇的情况,只有达到这个程度时,《婚姻法》才把它作为一种过错。其他的外遇情况千差万别,尽管都破坏了婚姻家庭的稳定,也违反了夫妻忠诚的义务,但法律在财产分割上不作评判。即不会因此而判决有过错的一方要承担赔偿的责任 同时,告知当事人周某与段某作为年近五旬的老人,双方登记结婚已有32年,女儿也组建了自己的家庭,回首夫妻二人携手度过的风雨经历,二人应倍加珍惜子孙满堂的家庭环境和来之不易的夫妻缘分,互相扶持,互相照顾,共同度过晚年生活。 基于上述事实与理由,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相关规定,调解员对当事人周某与段某的婚姻家事纠纷进行了认真地调解。
【调解结果】
经本中心调解员多次调解,周某、段某双双表示,茫茫人海中,夫妻生活在同一个屋檐下,是修来的难得的缘分,应倍加珍惜。 双方当事人同意和好,并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当事人周某撤回离婚财产分割调解申请;周某与段某共同生活,白头到老; 2、段某保证对婚姻生活忠诚,如再次出轨将净身出户,不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周某保证对婚姻生活忠诚,如出轨将净身出户,不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3、双方按前款约定履行协议。
【案例点评】
婚姻是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的、以夫妻权利义务关系为纽带的结合,是彼此之间幸福的郑重承诺和终身托付,双方均应付出心血去认真经营并承担家庭责任,和谐融洽的夫妻关系显然有利于家庭生活。夫妻之间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本为生活常态,当事人段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现了不忠诚于婚姻的情况,应当认真地认识到自己缺点并及时改正,态度诚恳地向妻子周某承认错误,严格约束自己行为,尽到一个做丈夫的责任,为子女树立良好的父亲榜样,用事实行动挽回在妻子周某心目中的丈夫形象。 对于本案当事人双方的婚姻关系,双方均应理性面对和正确解决,离婚并非解决此夫妻矛盾的最佳方法,双方应本着对自己和子女负责的态度去积极面对和妥善解决,努力寻找弥合感情缝隙的有利因素,尽量克服影响夫妻情分的不利因素,理应努力挽救,而非轻言放弃,共同努力打破夫妻双方感情危机瓶颈,以便达到摒弃前嫌、破镜重圆的理想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