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陈某某,男,生于1975年4月17日,初中文化,捕前系工人,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因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1月20日被四川省名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2月14日被送往四川省邛崃监狱七监区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3年10月2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四川省邛崃监狱七监区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陈某某提请假释案件。会议认为,该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已经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服刑期间能够做到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截止2013年9月,累计获得改造考核积分77分。且综合罪犯陈某某犯罪情节、判决情况、家庭情况、性格特征等因素,认为该犯假释后不具有“再犯罪的危险”,该犯具备假释的法定条件。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向罪犯陈某某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司法局发送了《社区调查评估委托函》,青羊区司法局作出罪犯陈某某适合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刑罚执行科审查后认为:监区认定罪犯陈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社区评估意见明确,监区提请假释建议适当。将相关材料评提交监狱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审议,认可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并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对该犯“没有再犯罪危险性”进行了全面充分的评估: (1)犯罪情节:该犯犯罪之前是某私营客运公司大型客车驾驶员,2011年4月因驾驶行车制动不符合安全要求及轮胎规格不一致的大型客车超速行驶冲出波形防护栏翻于路外,造成2人死亡,34人受伤。事故发生后,该犯在其受伤的情况下积极救助伤者,在被送往医院救治中主动向处理事故的交警如实供述发生事故的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2)判决机关认定及判决:属自首,且认罪,依法从轻处罚。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案发后,罪犯陈某某及其所属公司与死者亲属和伤者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完全履行。 (3)家庭及经济情况:家庭成员有母亲、妻子、儿子,家庭健全,关系和睦,母亲近70岁,儿子7岁,家中上有老下有小;该犯有一技之长,比较容易就业谋生,能够承担赡养母亲和抚养儿子的义务。 (4)身体情况:该犯因车祸导致胸椎椎体骨折,术后左下肢乏力,有较轻的车祸后遗症。 (5)性格特征:属于理智型,做事冷静,谨慎稳重,谨言慎行。 (6)社区作出罪犯陈某某适宜社区矫正的意见。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议认为罪犯陈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并作出同意提请对该犯假释评审意见。并将评审意见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书面征求检察机关意见,检察机关作出了同意罪犯陈某某假释的意见书。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将评审意见和检察意见书一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10月30日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对罪犯陈某某假释。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变更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3年12月24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陈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法定假释条件,裁定对罪犯陈某某予以假释。 2013年12月30日,罪犯陈某某假释出狱,接受社区矫正。通过回访调查,陈某某回到居住地后能严格按照社区矫正要求遵规守纪,完全依靠自己的双手承担起儿子、丈夫、父亲的责任。此件假释案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促进了家庭的稳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