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 对篡改(污损)文件的鉴定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市某五金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关于双方有无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双方均认可签订的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为2015年5月11日至2018年5月11日。公司方仲裁期间主张双方在2015年5月11日之前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对劳动合同期限表示不清楚。公司方一审中又提交了一份期限为2012年10月4日至2015年10月4日的劳动合同,因笔迹有涂改,陈某不予认可并申请鉴定,经法院委托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鉴定方法:依据《篡改(污损)文件鉴定规范》SF/Z JD0201005-2010进行鉴定。 使用仪器:VSC6000型文检仪、SZ61变焦体视显微镜、ZY-1000通用型检验仪、放大镜。 对送检材料进行审查,检材载体为1页A4纸,纸张左页边有多处装订痕迹,纸张边缘有黄色污渍及破损,其余未见异常。检材《劳动合同》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2012年10月4日起至2015年10月4日止”手写字迹、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2012年10月4日起至2012年11月4日止”手写字迹及落款处“2012年10月4日”手写字迹分别清晰,具有检验条件。 经用VSC6000型文检仪检验,检材《劳动合同》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2012年10月4日起至2015年10月4日止”手写字迹、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2012年10月4日起至2012年11月4日止”手写字迹及落款处“2012年10月4日”手写字迹在强光源下部分笔画荧光反映不同,显示由两种墨迹书写形成(详见检验图片)。其中检材《劳动合同》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2010年10月4日起至2012年10月4日止”手写字迹、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2010年10月4日起至2012年11月4日止”手写字迹及落款处“2010年10月4日”手写字迹为有荧光圆珠笔油墨书写形成;检材《劳动合同》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2012”、“2015”手写字迹,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及落款处“2012”手写字迹添加改写笔画为无荧光圆珠笔油墨书写形成。

【分析说明】

上述检验显示,检材《劳动合同》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2012年10月4日起至2015年10月4日止”手写字迹、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2012年10月4日起至2012年11月4日止”手写字迹及落款处“2012年10月4日”手写字迹为添加改写变造形成。

【鉴定意见】

检材《劳动合同》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2012年10月4日起至2015年10月4日止”手写字迹、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2012年10月4日起至2012年11月4日止”手写字迹及落款处“2012年10月4日”手写字迹是由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2010年10月4日起至2012年10月4日止”手写字迹、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2010年10月4日起至2010年11月4日止”手写字迹及落款处“2010年10月4日”手写字迹添加改写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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