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周某系第某号商标的注册人。在该注册商标有效期间,周某发现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街某店的经营者存在侵害其商标权的行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周某委托吴某代理其处理商标维权的相关事宜。 委托代理人吴某以“XXX”账号注册登录公证处“公证云”APP客户端,利用APP的手机拍照功能对上述某店的侵权现场进行拍照,并将拍摄所得的照片提交至公证处存储保管。为今后可能发生的诉讼或仲裁需要,周某特向公证处申请办理相关公证。 在核实吴某的委托代理人身份及“XXX”账号的注册信息与吴某的身份信息一致后,公证处受理了该公证申请。公证处公证员与一名工作人员登录公证处“公证云”后台,调取了吴某申请出具公证书的证据文件及相关数据文件,并对这些文件进行校验,确认:(1)申请人周某的委托代理人吴某于XX年XX月XX日通过公证处“公证云”APP客户端拍摄照片XX张,并将生成的证据文件提交公证处保管;(2)上述手机拍照保全过程中取得的证据文件实时存入公证处服务器中,自生成之时起未被修改。公证员与工作人员将现场拍摄照片及从公证处“公证云”系统管理后台解密、提取、下载的手机照片数据文件刻录成光盘作为附件制作到保全证据公证书中。 取证、举证一直是知识产权维权的一个“老大难”问题。为适应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时代的发展要求,公证机构积极主动借助“公证云”平台等信息化产品,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高效、即需即用的取证工具,给社会公众带来前期取证、中期存证以及后期出证的一站式服务体验,实现了知识产权维权全流程线上线下一体化综合服务,更全方位、多元化地解决了知产权利人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取证难、举证难问题。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周某 委托代理人:吴某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吴某于XX年XX月XX日通过本处“公证云”(本处在线公证网站,网址为XXXX,下同)提交公证申请。 根据吴某向本处所提交的材料及其本人确认,其系周某的委托代理人,于XX年XX月XX日在本处“公证云”注册了用户名为“XXX”的账号。吴某称申请人周某系第XX号商标的注册人,现发现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街某店的经营者存在侵害申请人周某商标权的行为,吴某于XX年XX月XX日利用本处“公证云”APP客户端的手机拍照功能对上述侵权现场进行拍照,并将拍摄所得的照片提交至本处保管(以下简称“在线公证平台”)。现为维权所需,特申请对其通过“公证云”的APP手机拍照取证功能所固定的取证过程及内容给予出具公证书(申办号:X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有关规定,在对“XX”账号的注册信息与吴某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实后,本处于XX年XX月XX日受理了上述公证申请。本公证员与本处工作人员某某于XX年XX月XX日登录本处“公证云”后台,调取了吴某申请出具公证书的证据文件及相关数据文件,查明如下事实: “XX”账号于XX年XX月XX日向本处在线公证平台提交相关照片(具体照片文件详见下文所述),本处在线公证平台对上述照片进行实时保全。上述手机拍摄保全取得的照片文件经“在线公证平台”进行校验、加密后提交本处保管,本处为该电子数据出具了相应的《电子数据保管函》,具体详情如下: 1、提交照片的时间:XX-XX-XX XX:XX:XX,手机拍摄时间:XX-XX-XX XX:XX:XX,对应的《电子数据保管函》编号:XXXX,证据文件名称某某.jpg; 2.提交照片的时间:XX-XX-XX XX:XX:XX,手机拍摄时间:XX-XX-XX XX:XX:XX,对应的《电子数据保管函》编号:XXXX,证据文件名称某某.jpg; …… 本公证员与本处工作人员某某在调取文件时,对调取的证据文件(即手机照片数据文件)进行了校验,确认调取的手机照片数据文件自生成之时起未被修改,随后,将上述手机照片数据文件下载至本地电脑(以电子数据保管函编号、证据文件名称为文件主名,以jpg为文件扩展名方式命名保存),并打印上述文件(详见附件一)。 最后,本公证员与本处工作人员某某将《电子数据保管函》、操作日志、证据文件(以下统称为“手机照片数据文件”)刻盘保存(详见附件二)。 根据以上事实,兹证明:一、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吴某(公证云账号:“XX”)于XX年XX月XX日通过本处“公证云”APP客户端拍摄照片X张,并将生成的证据文件提交本处保管;二、上述手机拍照保全过程中取得的证据文件实时存入本处服务器中,自生成之时起未被修改;三、附于本公证书之后的照片与吴某现场拍摄一致;四、附于本公证书之后的光盘(附件二)系本公证员及本处工作人员某某将从本处“公证云”系统管理后台解密、提取、下载的手机照片数据文件刻录而成,光盘中证据文件夹内的证据文件的内容与吴某上述过程中所拍摄的内容相符。 附: 一、打印页(共XX页); 二、光盘一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 公证员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