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李某甲与李某乙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哥哥李某甲与妹妹李某乙的父亲李某去世,并给兄妹二人留下了农村宅基地上自建的四间房屋。哥哥李某甲表示,因为他是家中唯一的儿子,所以父亲生前曾许诺四间房屋均归其所有,妹妹李某乙则表示,父亲生病期间都是自己在照顾,李某甲没有承担相应的赡养义务,要求由自己继承父亲的房屋。 由于双方均不肯让步,最终共同来到怀柔区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收到李某兄妹调解申请后,调委会工作人员及时联系了该村委会负责人,在征得双方同意后,调委会组成了专门调解小组开展调解工作。 在走访调查过程中,妹妹李某乙告诉调解员,其父李某曾经在新疆进行劳动改造,因为年老体弱、疾病缠身,老人家希望能回到故乡养病,故李某乙将父亲安置在父亲自建的房屋中,而李某甲在父亲养病期间多次花言巧语、哄骗父亲答应将四间房屋全部留给自己,平时却对老人不管不问,甚至还强行破坏李某乙为父亲搭建的土炕等生活设施。李某乙认为,自己承担了父亲去世前所有的赡养义务,父亲的房屋不应该给哥哥李某甲。 李某甲并不赞同妹妹李某乙的说法,他认为,由于自己是父亲唯一的儿子,且父亲在世时亲口答应将四间房屋全部留给自己,故应合法享有四间房屋的继承权。两兄妹情绪激动,场面一度失控,于是调解员首先安抚了两位当事人的情绪,劝解他们既然有意来调解就要保持冷静、克制自己的心态。 在对李家兄妹以及村委会进行后续的走访调查后,调解小组认真分析了双方的矛盾焦点,并制定了调解方案。 首先,调解员从法律角度入手为双方普及了遗产继承相关法律知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哥哥李某甲与妹妹李某乙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利,哥哥李某甲主张女性没有继承权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李家兄妹的父亲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房屋由谁继承,但是这种意思表示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程序,例如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李某甲声称父亲将房屋全部赠予自己的主张缺乏合法证据支持,且李某乙不予认可,因此无法执行。在没有有效遗嘱继承的情况下,应该按照法定继承的程序进行遗产分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调解员通过走访李家兄妹所在的村委会以及邻居了解情况,得知李某在生病期间确实是由女儿李某乙照料,且李某乙不但负责了老人的饮食起居,还支付了大部分的医疗费。 基于以上情况,调解员向两兄妹释法说理,使二人知悉法律规定,此时二人均表示同意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分配父亲的遗产。同时,调解员又询问妹妹李某乙是否留存了给父亲就医买药、照顾饮食起居的花费凭证,妹妹均悉数拿出,在确凿证据面前,哥哥李某甲也只得承认妹妹在父亲病重期间承担了大部分的花销。调解员语重心长地劝导兄妹二人,使哥哥李某甲的态度有所缓和,并表示愿意让妹妹李某乙继承更多的遗产份额,同时对李某乙为父亲支付的医药费、生活费给予一定的补偿。 在遗产份额达成一致后,妹妹李某乙提出想在自己继承的房屋前砌墙搭建房屋,以便和哥哥李某甲划清界限。哥哥李某甲听闻后,认为妹妹李某乙砌墙会影响自己向外通行的便利性,因此不同意妹妹李某乙砌墙,现场的气氛又一次陷入僵局。调解员带领工作人员到达兄妹房屋所在地点进行现场勘察,发现妹妹李某乙想要砌墙建房的位置是其父亲生前居住房屋的院外,而此地块属于集体土地,不属于兄妹二人和父亲的个人财产,因此李某乙无权在此砌墙搭建房屋。通过调解员耐心细致地释法说理,兄妹二人同意遵守法律法规和村集体相关政策,承诺不会私搭乱建,维护村里良好的秩序。

【调解结果】

经过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李某遗产房屋四间由哥哥李某甲与妹妹李某乙兄妹二人各继承两间,房屋选择上优先让妹妹李某乙选择面积较大的两间; 2.哥哥李某甲向妹妹李某乙支付父亲李某医疗费、生活费共计10000元。 双方当事人就调解结果表示满意,并当场履行协议,没有申请司法确认。

【案例点评】

本案系婚姻家庭纠纷中遗产继承类纠纷,兄妹最终化干戈为玉帛,主要得益于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调解员通过深入的调查走访,摸清实际情况,做到心中有数,找准调解纠纷的切入点,为顺利开展调解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二是依法依规调处,调解员准确运用法律,为当事人普及了相关法律知识,同时又帮助当事人厘清了纠纷中的法律关系,明确了自己的各项诉求是否合理。三是从情感出发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消除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为当事人最终达成和解营造有利的氛围。 人民调解是化解基层矛盾纠纷的重要渠道,调解员应当运用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给纠纷双方当事人准确的法律解释,增加纠纷调解的合法性和公平性,巩固调解解决纠纷的效果调解。同时,调解纠纷不仅要兼顾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利益,更要站在社会层面,维护社会整体利益,追求调解案件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不能以牺牲社会公共利益为代价,正如本案中兄妹企图占用村集体宅基地面积来实现双方利益的最大化,调解委员会需要立刻制止,维护法律权威,避免错误示范给后续类似调解带来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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