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经金沙县海事处转来的协助查处函,该处在2018年10月11日在乌江库区隔流水巡航检查时,发现乌黔南白渡109渡船载运一名乘客从乌江渡库区隔流水渡口起航,乘客与驾驶员均未穿戴救生衣,该处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要求其接受检查时,该船舶驾驶员态度蛮横,拒绝接受检查,拒不出示任何船员、船舶证书,经检查,该船航行时未配备救生衣、灭火器、垃圾桶、油污桶等必要的航行设施设备,并拒绝在检查表上签字,该处已将船舶检查表留置送达。
【重点宣传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该处决定对黔南白渡109进行立案查处,因当事人拒绝配备检查,来函请求我处协助查处。通过我处海事执法人员口头安全教育,该船舶驾驶员已认识到自已的行为已违反了海事相关的法律法规,其结果可能会导致严重的水上交通安全事故,保证以后会严格遵守海事相关法律法规。
【活动特点和效果】
该船舶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在内河通航水域对船舶、浮动设施进行内河交通安全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扰,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船员对法律法规不熟悉,并且无安全意识,环保意识不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