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韦某违反监管规定被依法治安管理处罚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韦某,女,1994年1月6日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2013年7月1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3年7月11日起至2014年7月10日。2013年7月12日,韦某到潘集区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管理教育。

【被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潘集区司法局在韦某刚报到时,就对其实施了定位手机管理。韦某在接受矫正的前几个月,基本能够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定位手机没有出现越界、关机现象,表现尚可。2013年12月14,司法所工作人员巡查电子定位系统时,发现韦某的定位手机处于关机状态,无法对其进行定位管理,也无法与其本人取得联系,工作人员立即拨打韦某父亲电话,要求其协助查找韦某。2013年12月15日下午,韦某来到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严肃的训诫教育,并给予其口头警告。韦某也写出了书面检讨,保证以后不再犯同样的错误,按时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各项活动。但在2014年2月20日至3月7日期间,韦某又多次出现手机无法定位现象,司法所工作人员在无法联系到本人的情况下,先后分别走访了韦某的朋友、父亲,了解到韦某有参与网上赌博的行为,三五天或一个星期回家一次,并且不告诉家人自己的去向。3月8日,韦某在其父亲的陪同下到司法所报告,承认了自己定位手机关机、参与赌博的实施。韦某屡教不改、影响恶劣,扰乱了正常的矫正秩序,其行为严重违反了社区矫正监管制度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条件。 (二)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四款、《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2014年3月8日,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提请治安处罚审批表》,提请潘集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韦某治安管理处罚。3月9日上午,潘集区司法局召开社区矫正奖惩委员会,作出提请治安处罚决定,向潘集区公安分局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并将建议书和相关证明材料抄送潘集区检察院。 (三)治安管理处罚实施情况 收到潘集区司法局提请后,潘集区公安分局及时传唤韦某到公安分局接受调查,韦某对自己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供认不讳。2014年3月12日,潘集区公安分局依法对韦某作出拘留七日、罚款叁佰元的治安处罚决定。2018年3月13日上午,潘集区公安分局民警在潘集区司法局和司法所工作人员的陪同下,会同韦某矫正小组成员,向韦某宣读并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韦某在送达文书上签字。文书送达后,潘集区公安分局民警在区检察院检察官的监督下,将韦某送至淮南市拘留所执行。 (四)治安管理处罚的效果 韦某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后,对自己的行为有了深刻的认识,认错态度较好,完全接受公安机关给予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表示今后会认真遵守法律规定和社区矫正监管制度,不再参与赌博,原理不良朋友圈,认真接受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的管理,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五)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发现韦某违纪行为后,区司法局及时将相关情况向区检察院进行了汇报。区司法局先后将对韦某的《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区检察院,区检察院检察官对治安管理处罚提请情况、决定情况及实施情况进行了全程监督。 (六)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韦某被治安管理处罚后,司法所及时召开了全体社区服刑人员警示教育大会,会上通报了韦某违反监管制度被治安管理处罚案件,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起到了震慑作用,收到了较好的教育效果。

【小结】

本案例中的社区服刑人员韦某,服刑意识淡薄,犯罪恶习较深,屡次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触碰社区矫正监管制度底线。司法行政机关通过电子定位等信息手段,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其违规行为,严肃依法给予相应处罚,不仅给当事人敲响了警钟,矫正其错误行为,同时也促使其他社区服刑人员端正服刑态度,有利于预防重新犯罪案件的发生,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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