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罗某清,男,1943年X月X日出生,2020年X月X日因病死亡,湖北咸丰人,生前系咸丰县坪坝营镇X村分散供养五保户,其配偶李某香已先于其死亡,两人未生育、收养子女,亦无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罗某清的父亲、母亲均先于其死亡,其有兄弟4人:罗某元、罗某占、罗某海、罗某祥。罗某家、罗某占已因病死亡20多年,罗某海因病死亡6年,罗某祥因车祸在20年前死亡,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均已死亡多年,具体死亡时间无从考究,罗某清生前跟随罗某海的儿子罗某超一起生活。罗某清死亡后,在银行遗留有8000余元的存款,罗某超去银行无法取出上述存款,向公证处申请办理遗产继承公证。 公证处在审查当事人的基本材料、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后认为,被继承人罗某清死亡后,无第一顺序、第二顺序继承人,以继承权公证受理不妥,遂与当事人罗某超沟通后,以法律意见书为其办理领取罗某清存款的公证。受理该公证后,公证处指派2名工作人员前往死者罗某清的居住地,向当地村委会、当事人的邻居详细了解死者的基本情况。其中,联系了2名当地知情人,并对知情人进行了询问,记录了2份证人证言;向当地村委会了解情况,并询问村委会对罗某清遗产的意见,制作核实记录1份。指派2名工作人员人员前往死者罗某清所在地的民政办公室,查阅罗某清签订的《五保户供养协议》。指派工作人员前往咸丰县档案馆,查阅罗某清的第三次、第四次人口普查档案,取得人口普查底册2张。公证处登陆中国公证协会综合信息查询平台对罗某清生前有无公证遗嘱进行了查询,报湖北省公证协会就罗某清的婚姻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登陆智慧咸丰大数据中心网格化服务管理综合平台查询了罗某清的户籍信息。 公证处经过审查核实,依据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为当事人罗某超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拿到公证书后,罗某超成功领取了罗某清的存款,解决了其现实困境。法律意见书公证为处理继承公证无法解决的死者存款领取等事项、解决群众迫切需要提供了一条崭新的途径。
【公证书格式】
法 律 意 见 书 (2020)鄂咸丰证字第XXX号 申请人:罗某超,男,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湖北省咸丰县。 关系人:罗某清,男,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住湖北省咸丰县,系罗某超的叔父。 公证事项:法律意见书(领取存款) 申请人罗某超为领取关系人罗某清的银行存款,于XXXX年X月X日向本处申办公证,为此,申请人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罗某超的居民身份证。 二、咸丰县公安局某派出所出具的罗某清的户口注销证明。 三、咸丰县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罗某清的亲属关系证明、关于罗某超取得罗某清遗产情况的意见、罗某清与罗某超叔侄关系证明。 四、罗某清在湖北某农村商业银行某支行的存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关系人遗产的权利证明和其他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向申请人进行了询问和审查,对申请人申办公证的法律意义及法律后果进行了告知。就关系人罗某清的情况,本处于XXXX年X月X日指派公证员助理刘易到咸丰县档案馆进行了调查核实,取得罗某清第三次人口普查底册、第四次人口普查底册各一份;于XXXX年X月X日登陆中国公证协会综合信息查询平台对罗某清生前有无公证遗嘱进行了查询,报湖北省公证协会就罗某清的婚姻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登陆智慧咸丰大数据中心网格化服务管理综合平台查询了罗某清的户籍信息;于XXXX年X月XX日指派公证员颜雷、公证员助理刘易到罗某清生前居住地咸丰县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进行了调查核实,制作核实记录一份,并对知情人杨某、郑某进行了询问,制作询问笔录两份,到某镇民政办公室查询取得罗某清属于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信息表一份。现查明以下事实: 一、罗某清于二〇二〇年X月X日死亡。 二、罗某清生前与李某某于二〇〇五年X月X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收养子女,亦无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李某某已于二〇一八年X月X日死亡,李某某死亡后,罗某清未再婚;罗某清的父母均已先于其死亡(因死亡时间久远,申请人无法向本处提供死亡证明及具体死亡时间)。 罗某清的父母生前共有5个子女,即儿子罗某元、罗某占、罗某海、罗某祥、罗某清。罗某元、罗某占、罗某海、罗某祥均已先于罗某清死亡。罗某清的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均已先于其死亡(因死亡的时间久远,具体的死亡时间及死亡证明申请人无法向本处提供),罗某超系罗某海的儿子。 三、申请人罗某超申请领取的罗某清的遗产为:罗某清生前存于湖北咸丰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人民币X元(账号:XXXX),利息据实结算。 四、罗某清生前系“农村五保户”,供养方式系“分散供养”。其所在集体组织咸丰县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表示认可申请人罗某超对罗某清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并承担了罗某清的丧葬等费用,同意由罗某超领取罗某清的上述存款且不要求扣回五保费用。 五、据申请人称罗某清生前对上述存款未立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本处经登陆中国公证协会综合信息平台查询未发现罗某清有公证遗嘱备案记录。 六、现申请人罗某超主张领取罗海清的上述遗产并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的规定以及上述事实,上述存款为罗某清的遗产,罗某清死亡时无第一、第二顺序继承人。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条“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的规定,以及咸丰县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认可申请人罗某超对罗某清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且不要求扣回五保费用的事实。故,罗某清的上述遗产由申请人罗某超领取。 本法律意见书仅限于用于领取死者罗某清的上述遗产,用于其他事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咸丰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