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违法违规事实】
河北省司法厅在调查相关投诉案件时查明,2013年9月21日,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指派没有血液酒精浓度鉴定资质的鉴定人郭某某、王某某进行鉴定并出具了衡司鉴(酒)字[2013]XXX号血液酒精浓度检验报告书,违反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九条第二款“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注明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八条第一款“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中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的规定。鉴定人郭某某、王某某超出执业类别进行鉴定,违反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九条第二款“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注明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登记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规定,严重违背了司法部《司法鉴定职业道德基本规范》,引发当事人投诉上访,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
【相关证据】
1、任某某投诉申请书;2、《衡司鉴(酒)字[2013]XXX号血液酒精浓度检验报告书》;3、郭某某司法鉴定人执业证;4、王某某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处罚依据】
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二)具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二)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执业的;(三)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五)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二)具有本办法第二十九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四)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非法定事由拒绝出庭作证的;(五)故意做虚假鉴定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处罚决定】
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河北省司法厅于2014年7月28日给予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的行政处罚,给予鉴定人郭某某、王某某停止执业三个月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