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二O一九年七月,刘某和李某前来公证处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公证。李某和刘某于二O一五年二月六日登记结婚,李某在婚前于二O一四年二月付首付九万元以按揭货款方式购买房屋一处,现夫妻双方前来我处要求办理夫妻财产约定,约定所购房产为夫妻共同共有。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各自婚前财产的归属事宜达成的书面协议。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夫妻双方订立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夫妻之间签订的夫妻财产约定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违反约定,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约定对第三人无法律约束力,但第三人明知的除外,夫妻双方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仍由夫妻婚后双方财产偿还,但该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签订夫妻财产约定,有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等规避法律的意图的,该约定无效。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可以就协议所涉及的财产约定为各自所有、共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有。约定共有的,可以约定为按份共有、共同共有,或者部分按份共有、部分共同共有。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可以对全部夫妻财产进行约定,也可以对部分夫妻财产进行约定;可以对婚后所有的财产进行约定,也可以对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进行约定;可以进行概括性约定,也可以进行具体性约定;可以对财产所有权的归属进行约定,也可以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进行约定;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和债务清偿责任,也可以约定婚姻关系终止时财产的分割。 协议所涉及的财产权属发生变更,且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办理有关手续,否则有可能产生该财产所有权不转移或虽然所有权转移但不能对抗第三人之法律后果。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皖XX公证字第XX号 申请人: 甲方:刘某,男,一九八一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 乙方:李某,女,一九八一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 公证事项:协议书 甲、乙双方于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协议书》公证。双方向本处提供主要证据材料有: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及不动产权证等。 本公证员依法告知了当事人办理公证的权利义务及办理此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法律后果,并重点告知了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效力。当事人表示理解和接受,并在公证告知书上签名、按指印。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协议书》。甲、乙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确认签订《协议书》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具体、明确。协议表明,甲方在婚前购买的属其单独所有的位于阜阳市颍州区XXX(建筑面积:XXX平方米,不动产权证编号:皖(XX)阜阳市不动产权第XXX号)的房屋,现经甲、乙双方约定,上述不动产权属夫妻共有财产。如果上述房地产权出售、转让,所得款项由甲、乙双方共同所得。(具体内容详见《协议书》)。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刘某、李某于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来到本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上甲、乙双方的签名、指印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阜阳市惠颍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