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案例简介:当事人申xx与其配偶夏xx于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九日在一起共同生活,二人共生育有两个女儿,无男孩。长女申甲,于x年x月x日与xx乡xx村的xxx登记结婚,次女申乙,于x年x月x日与xx乡xx村的孟xx登记结婚。申乙与孟xx登记结婚后,申乙与孟xx一直在申xx、夏xx家中居住生活,负责照顾申xx、夏xx二人的日常生活,为保障申xx、夏xx的晚年生活并预防子女间日后发生纠纷,于是申xx、夏xx及其女儿申乙女婿孟xx遂到公证处申请公证法律服务。 办理该协议公证提供的证明材料:1、当事人的身份证;2、当事人的户口本;3、当事人申xx、夏xx的夫妻关系证明;4、当事人申乙、孟xx的结婚证;5、申xx、夏xx村委会出具的家庭情况证明;6、孟xx的村委会出具其婚后在申xx、夏xx家中生活证明。 办证经过: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明材料,本处公证员计X受理该公证事项后,向四位当事人讲解了《婚姻法》及《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告知当事人办理该协议公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并告知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依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四位当事人均自愿表示办理该公证,公证员对每位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由公证员冯x为四位当事人分别制作了《谈话笔录》各一份。最后为当事人出具了《协议书》公证书。 办理该协议公证引用的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九条的规定。 社会反响:使当事人申xx、夏xx、申乙、孟xx了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使当事人充分认识到生儿生女一个样,女儿同样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和继承父母名下的财产的权利,当事人在理解了这些法律规定后,自愿要求办理该公证并明白了办理该公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当事人非常满意,并对公证员的办证速度及服务质量表示了高度认可。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2018)豫鹤淇证内民字第2xx号 申请人: 甲方:申乙,女,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62219xx,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淇县xx镇xx号。 孟xx,男,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62219xxx,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淇县xx乡xx村xx号。 乙方:申xx,男,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62219xx,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淇县xx镇xx号。 夏xx,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62219xx,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淇县xx镇xx号。 公证事项:协议书 甲、乙双方于二O一八年六月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协议书》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协议书》。甲、乙双方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书》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申乙、孟xx与申xx、夏xx于二O一八年六月x日签订了前面的《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协议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名、按印属实。 该协议自双方签名、按印并经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淇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O一八年六月X日 协 议 书 甲方:申乙,女,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62219xx,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淇县xx镇xx号。 孟xx,男,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62219xx,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淇县xx乡xx村x号。 乙方:申xx,男,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62219xx,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淇县xx镇xx号。 夏xx,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62219xx,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淇县xx镇xx号。 甲方申乙、孟xx系夫妻关系,乙方申xx、夏xx系甲方申乙的父母。乙方申xx、夏xx共生育有二个女儿、无男孩,次女申乙于20xx年x月xx日与淇县xx乡xxx村的孟xx登记结婚。为方便照顾乙方申xx、夏xx的晚年生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申乙、孟xx婚后自愿到乙方申xx、夏xx家中生活,成为乙方申xx、夏xx家中家庭成员。 二、甲方申乙、孟xx自愿承担赡养乙方申xx、夏xx的义务,主动承担家中农活,照顾乙方申xx、夏xx的衣、食、住、行及日常礼仪往来,乙方申xx、夏xx生病,甲方申乙、孟xx应及时给予治疗,做到不虐待、不遗弃乙方申xx、夏xx。 三、甲方申乙、孟xx到乙方申xx、夏xx家中生活,应遵守村规民约,做到友睦乡邻。 四、乙方申xx、夏xx去世后,甲方申乙、孟xx应负责其安葬,并按照有关规定继承属于乙方申xx、夏xx名下的财产份额。 五、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名、按印并经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均应如约履行,不得违约。 六、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留存二份。 甲方: 乙方: 二O一八年六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