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据鉴定委托书载:2018年7月3日22时10分许,在北京市某某区某某高速进京方向32公里700米处,无名氏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先被一车辆撞倒,随后被另一辆小型轿车碾压致死。某某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某某支队为查明案件事实,从嫌疑车辆上提取了血迹和人体组织,委托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进行检验,并与无名氏进行个人识别;提取了李某、王某的血样,与无名氏之间进行亲子关系检验。
【鉴定过程】
送检材料: 2018年7月10日委托单位民警送来下列材料,后附照片: 1.嫌疑车辆车底附着血迹2份,分别标记为“2018-303-血迹1”、“2018-303-血迹2”; 2.嫌疑车辆车底附着人体组织1份,标记为“2018-303-组织”; 3.无名氏(男)血卡1份,本所标记为“2018-303-无名氏”; 4.李某(女)血液1管,本所标记为“2018-303-李某”; 5.王某(男,李某之子)血液1管,本所标记为“2018-303-王某”。 (二)检验过程及结果 按照GA/T 383-2014《法庭科学DNA实验室检验规范》中的方法进行检验。 取“2018-303-血迹1”擦拭物(1根棉签)、“2018-303-血迹2”(全部),采用MagAttract? M48 DNA Manual Kit提取DNA;用Chelex法提取“2018-303-组织”、无名氏、李某和王某的血样DNA。采用Microreader? 21 ID System检测试剂扩增样本DNA。扩增产物经ABI PRISM-3130型基因分析仪检测、GeneMapper ID-X 1.4软件分析,检测各基因座的基因型。 检验结果显示,阳性对照分型正确,阴性对照未检见特异性峰,检材及样本分型如下: 遗传标记 2018-303- 血迹1 2018-303- 血迹2 2018-303- 组织 2018-303- 无名氏 李某 王某 D19S433 XX 13,14 1XX4 13,XX 1XX 13XX D5S818 1XX2 1XX12 1XX 10,1XX 10XX3 10XX13 D21S11 2XX2 28XX.2 28XX2.2 28.2,XX2.2 29 29XX2.2 D18S51 14,18 1XX8 1XX18 14,18 12,18 12,XX D6S1043 12,13 1XX13 12,13 12,XX 12XX9 12 AMEL X,Y X,Y X,Y X,Y X X,Y D3S1358 D13S317 D7S820 D16S539 CSF1PO 1 Penta D 9 D2S441 vWA D8S1179 TPOX Penta E TH01 D12S391 D2S1338 FGA
【分析说明】
(一)送检血迹、人体组织与无名氏的个人识别 本次DNA检验共检测了20个常染色体STR和1个性别(AMEL)遗传标记,累积个体识别率达0.9999999999以上,可以满足个人识别的要求。 如果现场检材得到的DNA分型与某人分型不一致(即,不匹配),则该检材不是某人所留;如果现场检材得到的DNA分型与某人分型一致(即,匹配),则不能排除该检材系某人所留,需通过统计学处理以评价这一证据支持现场检材系来源于该个体的强度。 观察本次检验结果,“2018-303-血迹1”、“2018-303-血迹2”和“2018-303-组织”在每一个基因座上的分型与无名氏均一致。采用中国汉族群体遗传学数据对20个常染色体STR的检验结果进行统计学分析,累计似然率为3.5498×1028,该检验结果支持送检的血迹和人体组织为无名氏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 (二)无名氏与王某之间的亲子关系分析 本次鉴定使用20个常染色体STR遗传标记的检验结果进行分析,采用中国汉族群体遗传学资料进行统计计算。检测体系的累计非父排除率达99.99%以上。 常染色体STR的遗传遵循孟德尔遗传定律,父、母亲会将其每个基因座上的一对等位基因中的一个随机遗传给其孩子;孩子每个基因座上的一对等位基因,一个来自于生父,一个来自于生母。 分析李某、王某与“2018-303-无名氏”的检验结果,在每一个常染色体STR基因座上,王某的等位基因均可以从无名氏和李某的基因型中找到来源,三个人的DNA分型表现符合遗传规律。按照GA/T965-2011《法庭科学DNA亲子鉴定规范》中亲权指数的计算方法和亲子关系判定规则,计算上述20个常染色体STR基因座的累计亲权指数为1.3601×1010,该检验结果支持本案无名氏是王某的生物学父亲,不支持其他随机个体是王某的生物学父亲。
【鉴定意见】
1.检验结果支持送检的2份血迹为无名氏所留; 2.检验结果支持送检的人体组织为无名氏所留; 3.检验结果支持无名氏是王某的生物学父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