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人以外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办理取得遗产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份,张某某拿着一张工商银行卡来到公证处,称其叔叔张某甲在中国工商银行有存款5000.00余元,因密码输入错误,卡已被锁,须本人办理挂失手续,但其叔叔已死亡,银行告知他办理公证后才能将存款取出。公证员向张某某询问后,得知张某甲生前未婚,无子女,亦无养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早已去世多年,只有一个哥哥张某乙,张某乙也已去世,张某甲生前未立有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过遗赠扶养协议,张某某是张某乙的儿子,是张某甲的侄子,不是张某甲的法定继承人,故张某某不具有合法的继承人资格。该公证陷入了僵局。公证员详细询问张某某,张某甲生前未婚无子女,有没有和他一起生活对他照顾较多的人,这话提醒了张某某,张某某说他叔叔张某甲退休后一直和他一起生活,由他照顾他叔叔的生活起居,且张某某户籍所在的村委会和所属的乡镇对他们一起生活的事实出具了证明。后来张某某提供了办理公证的相关材料并经公证处核实,公证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的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的扶助的,应认定其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的规定,为张某某办理了公证,张某某凭借公证书,顺利将其叔叔张某甲的银行存款取出。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黑X证字第XXX号 申请人:张某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XXX省XX县XXX。 被继承人:张某甲,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于XXXX年XX月XX日死亡,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住XXX省XX市XX区XXX。 公证事项:继承 申请人张某某因申请继承被继承人张某甲的遗产,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提交并申请我处调取核实了以下证明材料: 一、XX市公安局XX公安分局XX乡派出所出具《证明》,证明被继承人张某甲的死亡时间和原因。 二、由XXX省XX县公证处出具的《证明公证书》,证明被继承人张某甲生前未婚。 三、公证人员通过电话核实XXX省XX县公证处,证明XX公证处出具的《证明公证书》内容真实有效。 四、公证人员分别前往XXXX区民政局和XX市档案局调取了《XX公证处婚姻登记信息核实函》和《查档证明》,证明被继承人张某甲无婚姻登记记录。 五、被继承人张某甲的《中国工商银行活期一本通》(账号:09XXXX),证明被继承人张某甲存款数额及开户信息。 六、XX市公安局XX公安分局XX乡派出所出具《证明》,证明被继承人张某甲生前无子女。 七、XXX省XX县公证处出具的《证明公证书》,证明被继承人张某甲的父亲张某图、母亲迟某某,二人共有张某乙、张某甲两个子女,且张某图、迟某某、张某乙均已先于张某甲死亡。 八、张某某的的身份证、户口簿,证明张某某的公民公民身份信息。 九、XX市公安局XX公安分局XX乡派出所出具《证明》,证明被继承人张某甲与张某某的叔侄关系。 十、由XXX省XX县公证处出具的《证明公证书》,证明被继承人张某甲退休后与张某某共同生活,并由张某某尽主要扶养义务进行照顾。 十一、经查询“公证业务备案查询平台(原遗嘱平台)”,无被继承人张某甲的公证遗嘱备案信息。 本处已向申请人告知了继承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申办公证的权利和义务。申请人承诺所提供的证据材料真实无误,如有虚假或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张某甲于XXXX年XX月XX日因病死亡。 二、被继承人张某甲生前无婚姻登记记录。被继承人张某甲的父母均已先于张某甲死亡。被继承人张某甲生前无子女,也无其他婚生的、非婚生的、收养的以及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被继承人张某甲生前只有一个哥哥张某乙,也先于其死亡,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先于其死亡,只有一个侄子张某某生前与其共同生活,并对张某甲尽了主要扶养义务。 三、被继承人张某甲的遗产:中国工商银行存款,人民币5,XXX.98元及利息,账号:09XXXX,该存款系被继承人张某甲的的个人财产,无其他共有人。张某甲死亡后,上述存款是张某甲的的遗产。 四、现张某某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张某甲的遗产。 五、据张某某称,被继承人张某甲生前未签订遗嘱及遗赠抚养协议。继承人及利害关系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未签订遗嘱及遗赠抚养协议无争议,截止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六、经在中国公证协会综合信息平台内备案信息网查询,张某甲在中国境内未办理公证遗嘱及公证遗赠抚养协议。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上述存款为被继承人张某甲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张某甲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由于被继承人张某甲生前未婚,无子女,被继承人张某甲的父母均已先于张某甲死亡。故被继承人张某甲无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其遗产应由法定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由于被继承人张某甲生前只有一个哥哥张某乙,也先于其死亡,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先于其死亡,只有一个侄子张某某(张某乙的儿子)生前与其共同生活,并对张某甲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继承人死亡后无法定继承人,分享遗产人能否得全部遗产的复函》的规定,张某某可以分得被继承人张某甲的上述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鹤岗市鹤岗公证处 公证员 二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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