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马某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马某,男,1971年1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湖北省枣阳市。2016年3月,因犯生产、销售假药罪被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二百万元。因同案上诉,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交付执行中,枣阳市人民法院以马某腰椎外伤术后并截瘫,双下肢肌力0级,符合保外就医条件,不宜收监执行。2016年9月26日,枣阳市人民法院决定将马某暂予监外执行,由枣阳市司法局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情况】

(一)依法依政策对马某开展矫正管理情况 司法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马某后,考虑到其双下肢截瘫无法到司法所进行电子指纹签到,无法参加社区服务项目。经司法所研究,向枣阳市司法局汇报,经审批对马某采取拍照签到的方式开展日常报到,并向市司法局申请免除了马某的社区服务。同时,为方便马某参加集中教育学习,在天气条件良好时,司法所则组织全体服刑人员在室外进行集中学习;天气条件不佳时,则单独对其进行个别教育,务必使其接受专业、规范、充足的法律法规教育和时事政策学习,防止其重新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 马某通过互联网实施生产、销售假药犯罪,虽数额巨大,性质恶劣,但因其特殊身体原因,并未在看守所服刑。为此,司法所在日常管理中,注重加强对其犯罪社会危害性、家庭危害性、人生危害性的教育,教育其认识到其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并时刻关注其接触网络情况,防止其重新犯罪。 (二)对马某开展就业指导帮助情况 通过了解,马某生产、销售假药的原因之一,是他一直瘫痪在家,长期无业,几乎无任何收入来源,社会存在感、价值感均极低。生产、销售假药被判刑并处罚金200万元后,马某对生活失去了信心。考虑其具体情况,司法所制定了针对性较强的矫正方案,努力帮助其就业脱贫,走出困境,促使其重树对生活的信心,避免其重新违法犯罪。为此,司法所一方面积极与劳动就业部门联系向其提供就业信息,一方面鼓励其充分发挥个人特长,主动就业创业。经过教育,马某放下了思想包袱,积极协助其母亲采摘翻晒艾叶、收割桃胶及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农活。通过参与劳动,马某在桃胶和艾叶收获季节,能有稳定收入,其自我价值感提升,不再自怨自艾,面貌一新。2017年5月,在司法所帮助下,马某开始在一家电子厂做手工,有了稳定的生活来源。 (三)成立专门矫正小组对马某开展学习教育情况 针对马某特殊情况,社会工作者、村委会负责人、司法所、派出所工作人员等组成专门的矫正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制定了矫正方案,认真细致开展工作,使马某在社区矫正过程中既感受到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也体会到社区矫正工作者对他的关怀和帮助。 矫正小组成员认真开展走访、谈心谈话、教育指导、关怀疏导,及时了解他的生活、思想变化,帮助其正视困难,树立信心,积极向上。司法所专门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工作者严格履行工作职责,每天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与马某联系,及时帮助解决矫正过程中的问题。村社区矫正工作站负责人每月组织其开展二次法律法规、人生理想、时事政治等方面的学习教育,让其克服“社区矫正就是无罪”的思想,切实树立服刑意识,切实转变观念。 (四)对马某开展心理帮扶情况 市司法局多次到马某家中进行走访,并邀请了具有心理咨询师资格证的人员对其开展谈话和心理矫治,保证矫正质量。司法所每季度对其开展一次风险评估,评定其风险等级,并根据风险提示信息等开展针对性的教育和矫正,扭转其错位扭曲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克服其自怨自艾,自暴自弃等不良心理。 (五)协调帮助马某落实临时救助情况 考虑到马某瘫痪、母亲年事已高,家庭经济条件不好,矫正小组积极联系相关部门,帮助简化手续,及时争取了每月残疾人护理费。2015、2016年,协助其争取了临时性救助。2017年,协助其积极办理低保手续,目前低保正在审批过程中。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帮扶取得的效果】

通过帮扶,马某目前心理稳定、乐观向上,服从监督管理。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非常信任,能主动报告思想情况,推心置腹地与工作人员交流沟通,自觉接受社区矫正。同时,马某通过参加劳动,实现了个人的社会价值,对未来生活充满期望。

【小结(或反思)】

本案中,司法所根据马某的特殊情况,有针对性的开展工作,免除其社区服务,创新教育方式,充分调动矫正小组各成员积极参与,争取心理专业人员的支持帮助,主动对接劳动人事民政等部门,及时对马某在心理、就业方面等进行一对一的教育帮扶,有效解决其现实困难,增强了其生活信心,提升其社会适应性,促使其认真接受社区矫正,积极回归社会,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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