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某某、王某某变更子女抚养费公证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一名倪姓安徽无为籍男子和一名王姓安徽无为籍女子一起来到公证处,双方对已经离婚的《离婚协议》中子女抚养费事宜现协商进行变更,为解决子女上学问题。该名男子已前往派出所户籍登记部门咨询,户籍登记部门告知其在这种情况下,需办理抚养费公证,故向我处申请办理《变更抚养费》公证。 公证员审查了倪某某、王某某提供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出生医学证明、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变更抚养费协议等材料,并向倪某某、王某某询问其家庭情况,倪某某讲:本人与王某某于二○二一年XX月XXX日离婚,离婚时〈离婚协议书〉中婚生子倪某的抚养权归倪某某,女方不承担抚养,女方有探望权。倪某某讲:现因儿子倪某上学问题,经双方协议一致,变更孩子的抚养费,女方每月承担孩子抚养费200元,于2021年5月起支付,每月月底前支付,至孩子十八周岁止,女方有探望权。公证员又分别询问倪某某、王某某子女的出生时间和年龄后,公证员根据倪某某、王某某提供的情况告知了其所提供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出生医学证明、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变更抚养费协议等材料,符合办理《变更抚养费协议》公证。 2021年4月28日(当日下午),倪某某、王某某申请办理公证。公证员审核其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向倪某某、王某某分别询问了子女的情况、双方协商的内容是否一致。于是,公证员立即为倪某某、王某某办理了相关公证手续,并于当日下午及时向申请人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1)皖无公证字第XXX号 申请人: 甲方:倪XX ,男 ,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 乙方:王XX ,女,一九XX年X月X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 公证事项:变更抚养费协议。 甲、乙双方于二○二一年X月XX日来到本公证处办理前面的《变更抚养费协议》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变更抚养费协议》。甲、乙双方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变更抚养费协议》的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倪某某与王某某于二○二一年X月XX日在本公证处签订了前面的《变更抚养费协议》。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均属实。 附:《离婚协议书》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无为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二一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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