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曾某,男,1969年5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区。2018年4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大通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4月19日起至2019年4月18日止。2018年4月27日,曾某到大通湖区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实施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 曾某家庭十分困难,父母年事已高且卧病在床,生活无法自理,其本人因此次交通事故赔付了大额赔款,思想上压力较大,情绪十分低落。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情况】
(一)开展职业培训情况 司法所接收曾某后,通过多方走访和个别谈话了解到他文化水平低,家住农村,经济困难且无固定收入来源,根据他的实际情况,司法所积极与区劳动就业部门沟通联系,对其开展有针对性稻虾养殖职业技能培训,促使其学习劳动技能,为其顺利就业创造有利条件,防止其在社会上闲散,重新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 (二)开展就业指导帮助情况 曾某通过参加稻虾养殖职业技能培训,掌握了稻虾养殖技能。司法所为帮助其重拾生活信心,积极多方奔走,与当地爱心企业某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沟通联系,2018年6月,顺利的帮助曾某进入某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上班。 (三)协调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情况 因曾某非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区建档立卡贫困户,按有关政策未能给其落实最低生活保障。 (四)开展临时救助等情况 由于曾某父母年老多病生活不能自理,妻子需要照顾父母,不能从事劳动生产。司法所积极与所在村支两委沟通协调,帮助其落实了责任田。曾某家通过责任田可以进行稻虾混养,也可以出租获取土地流转收益,使其日常生活无后顾之忧。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开展帮扶情况 司法所工作人员、村治保主任等矫正小组成员通过走访谈话,及时了解到曾某的生活、思想变化情况,协助司法所帮助其克服矫正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引导其树立积极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同时增强其法律意识,使其明白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给他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真正知罪悔过,珍惜来之不易的机会,积极改造,争取早日获得新生。 (六)社会力量参与帮扶情况 司法所通过定期组织曾某到公益劳动基地、便民服务中心、生态法治公园等场所开展社区服务,对其加强教育引导,促进其融入社会,同时与其所在企业领导沟通协调,帮助曾某增强法治观念,提高道德修养。 (七)开展其他帮扶情况 大通湖区司法局工作人员还对曾某开展集中学习教育、扫黑除恶警示教育、谈心谈话等帮教活动,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依政策开展社会适应帮扶取得的效果】
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很好地帮助曾某解决生活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目前,其心理稳定、乐观向上、服从管理、积极改造,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非常信任,能主动推心置腹地与工作人员交流沟通,主动配合工作。曾某自从在某公司工作以来,经济上得到保障,债务逐步还清,生活积极有规律,对待生活充满信心。
【小结(或反思)】
大通湖区司法局在曾某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积极开展适用性帮扶,解决其家庭生活困难,曾某从入矫时的颓废浮躁到安心接受社区矫正,从入矫时对工作人员的畏惧到在矫时的敬畏,转变明显。曾某在参加工作后,工作努力、家庭条件有了明显好转,各方面都有了明显转变,对其进行的社会适应性帮扶起到了显著的促进作用,使其重新鼓起了生活的勇气,争做一个对社会有益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