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姜某(女方)于2013年与卢某(男方)结婚,后因感情不合,姜某于2017年起诉要求离婚。在离婚诉讼中,卢某声称身负多笔外债,均系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姜某共同偿还,但姜某认为这些债务都是虚假债务,不同意共同还款。最终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2日作出(2017)粤1971民初4021号民事判决,判决双方离婚,但对卢某主张的债务未予处理。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9日作出(2018)粤19民终96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离婚官司尚未结束,姜某就陆续收到多个债主起诉她和前夫卢某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传票,其中一个原告陈某系卢某表弟,涉及4单案件4笔债务共计43万元。姜某在该案件审理时抗辩上述债务均属于虚假债务,不同意偿还。但,作为共同被告的前夫卢某,与原告陈某高度配合,不仅对所有债务全部承认,甚至将自己的银行流水交给原告作为证据使用。最终一审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认定这些债务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2017)粤1971民初5980号—5983号民事判决,判决姜某与前夫卢某对上述4笔债务43万元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息6%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姜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但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2日作出(2018)粤19民终3724号—3727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二审判决生效后,姜某不仅分文未拿到前夫应付给她的补偿款和借款、子女抚养费,还成了多个案件的被申请执行人。姜某的婚前房屋被法院查封,面临拍卖风险,她本人还被限制高消费,失去了原本高薪的工作。姜某一个人带着5岁的儿子,生活顿时陷入困境。 姜某认为,这些所谓的债务均系卢某与债权人陈某串通一气共同虚构的债务,不服案件二审判决,于2019年7月22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涉的大多数债务发生在卢某与姜某关系发生冲突期间,借款是否实际发生、举债是否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及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尚缺乏充分证据证明,需进一步予以查明,于2019年11月5日作出(2019)粤民申8989号—8992号民事裁定:指令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2020年4月17日,姜某因经济困难,向东莞市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东莞市法律援助处根据《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于2020年4月17日指派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苏晓蓉、周莹律师担任受援人姜某再审阶段的诉讼代理人。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向受援人了解案情,查看了离婚案件及本案一审、二审的所有材料。承办律师认为:从卢某经营赌庄、原告与卢某系亲属关系、四张借条书写高度一致、借款均以现金方式交付、从未支付利息等方面综合分析,案涉四笔债务应为前夫卢某与原告串通虚构的债务,意在抵消其应付给受援人的补偿金。基于上述判断,承办律师立即开展了以下工作: 1、提供卢某开设赌庄的记账本,证明案涉为虚假债务、非法债务。卢某长期经营地下六合彩赌庄,并在2018年因犯赌博罪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受援人提供了大量卢某经营地下赌庄的账本,卢某与参赌人员、上家的短信往来等证据,承办律师整理后提交给法院,证明卢某与债权人的经济来往可能为赌资,且卢某手头现金充裕,没有必要向外借债。 2、向法院申请调取卢某涉嫌赌博罪的档案材料。通过调取卢某涉嫌赌博的刑事卷宗,找到卢某与陈某的多笔资金往来记录,证明卢某与陈某常年存在资金往来,案涉大笔债务以现金方式交付不合常理。 3、向法院申请调取卢某的银行流水,查明所谓借款的去向。为查清这些借款的具体用途和去向,承办律师向法院申请了7份律师调查令,调取了卢某在多家银行开立的7个银行账户婚后的所有流水记录,并对这些流水进行逐笔梳理,与卢某提供的收支账本一一比对,证明上述借款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经营或共同生活。 4、向法院申请对卢某出具的四张《借条》进行笔迹形成时间鉴定,彻底击破卢某与原告陈某串通一气、虚构债务的谎言。卢某向原告出具了四张借条,落款时间前后相隔2年,但四张借条的纸张和书写高度一致。受援人提出,这四张借条都是卢某和陈某串通,为起诉受援人在诉讼前临时出具的假借条。承办人据此向法院申请对上述四张《借条》的笔迹形成时间进行鉴定,鉴定上述四张借条是否同一时间形成。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1日对该案进行了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其后还组织了5次法庭调查和质证,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职权组织笔迹鉴定。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7日召集各方制作鉴定笔录,并委托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案涉的借条中指模及签名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2021年4月25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认为:2015年7月13日、2015年7月27日、2016年10月21日、2017年1月12日四张借条中“卢某”的签名字迹为同时期书写。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对案件焦点进行如下分析: 1、案涉借款金额较大,陈某所称借款对应的银行流水均系卢某本人存入,并无相应的转账记录予以佐证; 2、陈某称在卢某家中交付款项,证人易某虽到庭作证称多次开车陪同陈某送款至卢某家,但二人关于取款等细节的陈述并不吻合,且证人易某与卢某之间存在多笔资金往来,应当认定证人易某与卢某存在一定利害关系,不足以采信其证人证言; 3、陈某无法举证其资金来源。根据陈某陈述,其主要的收入来源是与他人合伙经营水果档,已于2016年退出经营。陈某称自己在案涉期间主要使用的是建行账户,而该账户上在案涉期间的资金余额表明其当时并不具备出借案涉借款总额的资金实力。 4、全部借条均未约定利息,陈某与卢某亦确认并未进行任何还款。陈某在未收到任何还款的情况下持续不断借款给卢某,有违常理。 5、对于陈某持有的借条,其中借款10万元的借条落款日期为2015年7月27日,卢某承认实际于2016年12月补签。在法院再审依职权组织鉴定的情况下,卢某确认案涉六张借条的指模存在部分事后补捺的情况。经鉴定,陈某持有的2015年7月13日、2015年7月27日、2016年10月21日三张借条与翟某持有的2017年1月12日借条中“卢某”的签名为同时期书写,在此情况下,卢某又称于2016年下半年重新出具了2015年7月13日的借条给陈某。 6、陈某于2017年8月28日汇入15万元给卢某也称是借款,并称已经还请,但未能提交相应的还款证据,亦无法解释所还款项为何不用于抵充之前的借款。 根据上述分析,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卢某与陈某相互串通、伪造借条、虚构债务,对陈某诉请的借贷真实性不予采信。 最终,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9日作出(2020)粤19民再9号、14号、15号、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上述四案对应的一审、二审判决,判决驳回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另据了解,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除了对案件依法改判之外,本案的被告卢某、原告陈某、证人易某,因恶意串通,伪造证据并进行虚假陈述,企图通过诉讼的方式虚构债务,以侵害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卢某、陈某、易某分别作出罚款5万元、5万元、2万元的处罚。上述人员同时涉嫌构成虚假诉讼罪,后续将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案件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案涉夫妻共同债务是否真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在审理过程中,法院针对借贷的经过、资金的来源、借条的真实性等方面进行调查。关于借贷的经过,陈某主张与证人易某一起将现金交付给卢某,卢某将现金存入银行,但证人易某与陈某的陈述不吻合。关于资金的来源,经法院调查陈某的收入来源及相应的存款流水,证明陈某不具备出借案涉借款总额的资金实力。至于借条的真实性,关于借条落款时间,卢某多次改变陈述,且与鉴定意见不符,根据鉴定意见,借条系卢某与陈某串通伪造的,足以证明卢某与陈某虚构债务。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基础,改判驳回其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