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验收备案提供法律服务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7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P2P最早诞生于2005年的英国,系指通过互联网实现有理财需求的投资者和有资金需求的借贷者之间的信息匹配,完成用户之间资金的借入和借出,整个过程无需银行介入。两年后,中国开始陆续出现P2P试水者,2007年国内首家P2P网络借贷平台拍拍贷在上海成立。但由于监管环境宽松、部分平台缺乏自律等因素,P2P公司跑路、倒闭事件层出不穷,引起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 2015年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作为第一个具有规范性质的互联网金融法规,《指导意见》首次明确了网络借贷的含义。随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管理登记指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等相关政策法规陆续颁布,为建立健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制度,加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完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基本统计信息,规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活动,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提供了管理依据。 2017年12月,《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57号文)下发,要求各地在2018年4月底之前完成辖内主要P2P机构的备案登记工作、6月底之前全部完成。 河北通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为完成网贷平台的备案,加强行业竞争力,特与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签订《专项法律顾问合同》,由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指派杨辉律师、杨自冲律师等团队律师为河北通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网贷平台备案法律顾问服务工作,协助其进行整改,并出具合规情况审查报告。

【争议焦点】

河北通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其能否验收备案成功的关键点在于其经营行为是否符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其中P2P整改最核心的内容包括: (1)限贷额度。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2)银行存管。委托人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应指定唯一一家存管人作为资金存管机构;明确存管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开展资金存管业务的前提是在工商管理部门完成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完成备案登记、获得相应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等;明确了存管业务的三大基本原则:分账管理,依令行事,账务核对。 (3)禁止线下宣传推介。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只能进行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明确的部分必要经营环节。 (4)分业经营。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 金融业务。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按照与传统金融企业一致的监 管规则,要求集团建立“防火墙”制度,遵循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规定,切实防范风险交叉传染。 (5)存量消化。整改期间,从业机构存量不合规业务要逐步压降至零,不得新增不合规业务。 (6)信息披露。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通过其官方网站及其他互联网渠道向社会公众公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基本信息、运营信息、项目信息、重大风险信息、消费者咨询投诉渠道信息等相关信息的行为。 同时,此次整改对P2P公司的主要影响在于自然人和法人的借款余额上限降低,意味P2P平台无法继续做大额标的;备案的目的只确认平台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不构成对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实现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不能从事线下宣传,资金端获客渠道收窄;禁止混业经营,防范集团内关联交易;化解存量,严控增量;披露要素多且细,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司整改的具体细则。包括:经营范围是否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等相关内容、是否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要求进行了信息披露、是否存在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的情形、是否存在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是否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是否未按规定开展客户资金存管等要求。 关于公司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问题,根据当时政策规定,未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许可证的,暂时不予受理,须在完成金融办验收整改备案后,才能申请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即金融机构备案是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申请的前置条件,可谓隐形牌照管理。 P2P监管打响了中国网络借贷市场的监管头炮。纵观中国P2P网贷市场,国家政策分别对P2P运营资质以及业务操作等方面予以明确规定,从机构定位、资金存管、备案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对P2P进行了细则上的严规,有效抑制了非法集资、跑路事件等行业乱象的发生,让网贷行业处于前所未有的管理从紧力度。这标志着我国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网贷行业制度政策体系,限定了P2P平台的发展轨迹,促进网贷机构优胜劣汰,让借贷业务的开展有法可依、行业有章可循。

【律师代理思路】

河北通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其能否验收备案成功的关键点在于其经营是否符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其中2016年8月,银监会牵头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提出了十三条禁令,作为P2P业务发展的底线。该十三条禁令包括: ①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②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③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④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⑤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⑥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⑦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⑧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⑨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⑩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首先河北通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验收备案成功的关键是不能违反上述十三条红线,其次是其经营和信息披露符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其中重点关注问题还包括限贷额度、银行存管、分业经营、存量违规业务消化和严控违规业务增量等。河北通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达到验收备案条件,需积极严格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及《信息披露内容说明》网贷监管“1+3”(一个办法三个指引)制度政策体系规定进行整改,以规范自身运营资质、获客渠道、业务模式和运营模式等方面,同时加强自身风控能力,展现出多元业务布局及线上营销能力,增强行业竞争力,为健康的发展打下基础。

【案件结果概述】

本所律师已为河北通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具了专项合规核查报告,并协助其进行了整改,目前河北通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正在接受金融办等相关部门的审核、验收,正处于验收备案阶段。

【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1、《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规定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依据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有关安排,在各地完成分类处置后再行申请备案登记。关于备案时间需要关注原有网贷中介机构应当依据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有关安排,在各地完成分类处置后再行申请备案登记,但不得超过50个工作日。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备案的目的只确认平台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不构成对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 第十四条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完成备案登记后,应当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备案登记证明,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资金存管协议,并将资金存管协议的复印件在该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反馈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表明委托人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应指定唯一一家存管人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同时明确存管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而开展资金存管业务的前提是在工商管理部门完成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完成备案登记、获得相应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等。 2、《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只能进行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明确的部分必要经营环节。明确表明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开展业务禁止线下宣传推介,不能从事线下宣传,P2P资金端获客渠道收窄。 第十七条规定: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及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防范信贷集中风险。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该规定体现出自然人和法人的借款余额上限降低,意味P2P平台无法继续做大额标的业务。 3、《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对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十三项禁止性行为及单一借款人借款上限规定,网贷机构应当自2016年8月24日后不再违反,相应存量业务没有化解完成的网贷机构不得进行备案登记。表明整改期间,从业机构存量不合规业务要逐步压降至零,不得新增不合规业务,即化解存量,严控增量。 4、《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基于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参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建立客观、公平、透明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环境,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目的而发布。其主要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通过其官方网站及其他互联网渠道向社会公众公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基本信息、运营信息、项目信息、重大风险信息、消费者咨询投诉渠道信息等相关信息的行为。并要求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拖延披露。《信息披露指引》涵盖了(1)平台备案信息;(2)平台运营主体公司信息;(3)平台运营主体外部机构审查信息;(4)撮合交易信息;(5)借款人信息;(6)平台重大事件等诸多方面,针对每个方面所对应的披露要点、披露对象及披露时限都有所区分和明确,内容详尽,具有较强的示范与实操指引意义。

【案例评析】

自2015年7月起,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标志着互联网金融从野蛮生长进入到依法监管的时代。该指导意见首次明确了P2P平台的信息中介性质,明确了银监会作为P2P平台的监管部门,明确了组建互联网金融协会,并赋予其相关职能。目前,全国各地已陆续出台相关备案细则,各拟登记备案的P2P平台也在进行备案前的核查验收工作。 在河北通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整改过程中,服务律师发现公司存在:(1)经营范围未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的字样;(2)公司及公司员工利用公司平台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资金、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以及违规发放贷款问题;(3)同一自然人在公司平台上借款余额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情况,且实际借款人均为公司员工;(4)未妥善保存网络借贷业务活动数据和资料的情形;(5)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的情形;(6)信息披露未严格按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进行披露等问题。 公司能否验收备案成功的关键点在于其经营行为是否符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关键是不能违反《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十三条红线及限贷额度、银行存管、分业经营、存量违规业务消化和严控违规业务增量等问题。 公司的整改验收结果,直接影响公司备案是否成功。服务律师协助公司整改过程中严格督促公司按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公司存在的缺陷和不足进行整改,现已基本满足验收备案条件。

【结语和建议】

网贷机构应遵循信息中介业务的本质,为客户提供信息撮合、信用审核等中介服务。2016年颁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2017年颁布的《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及《信息披露内容说明》,已基本构成了网贷监管的制度框架。这也标志着我国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网贷行业制度政策体系。 本所律师认为,网贷机构毕竟产生时间较短,且作为“新事物”,新情况层出不穷,已发布的监管要求可能还不能做到面面俱到,但需要注意的是,通过相关部门制定的政策法规的内容来看,监管虽滞后但已明显趋严。 因此,对于已发布的监管要求中,理解上有争议的条款或没有明确规定的空白部分,建议从严把握,不走捷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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