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县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2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4日,张某某来到沙县公证处向公证员咨询委托公证业务。张某某自称是沙县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需要移居外地两年,该公司在其走后取得的银行汇票贴现事务其无法亲自办理,需办理委托公证委托其在沙县工作的丈夫代为办理,并向公证员提交了办理委托公证的申请材料。公证员经过认真了解情况,研究后受理了该案。 承办公证员认为,本案关键点就是能否为未取得的票据办理相关贴现业务的授权委托公证。首先,上述票据在办理汇票贴现业务时,票据已经进入流通阶段,该公司行使的是票据权利,根据法律规定,票据法律关系与票据基础法律关系是相互独立的,票据持有人支付了对价且背书连续,即可享有票据权利。即便是以合法方式取得非经背书转让的票据,能证明其持票的合法性,仍可主张票据权利。其次,上述票据在出票环节就已经通过签发银行层层严审。根据《银行结算办法》相关规定,签发商业汇票必须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各银行要在出票环节严格把关,切实加强承兑业务审查,在办理每一笔贴现业务时,必须要求贴现申请人提供增值税发票、贸易合同等足以证明该票据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书面材料,对已经办理票据承兑、贴现的发票、单据等凭证,经办行应当在原件正面注明相关信息,防止虚假交易及发票重复使用,对不具有真实贸易背景及超出票据业务授信规模的汇票不得办理承兑、贴现。因此,本案并不涉及对票据的审查,根据授权的无因性,只要能让贴现银行依凭授权委托公证书相信该授权的存在即可,因为这种“相信”并没有免除银行对票据的审查义务。 承办公证员在审查核实张某某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及时为张某某办理了委托公证。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证字第XX号 申请人:沙县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地:福建省三明沙县某路某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福建省三明沙县某路某号。 公证事项:委托 兹证明沙县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于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委托书》上签名、捺右拇指印,并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委托人的委托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沙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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