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农历正月期间,蒋某为植树造林,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持手锯、柴刀到黎平县水口镇控洞村“德亚按”采伐自己自留山上的阔叶林。经黎平县林业工程师鉴定,蒋某采伐阔叶树的蓄积量为44.1184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30.8829立方米。蒋某违反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制度,无证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2017年9月27日,黎平县森林公安以涉嫌滥伐林木罪,依法对其取保候审。 蒋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经人介绍于2017年11月17日到黎平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接待蒋某后,了解到蒋某是水口镇控洞村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蒋某是家里的主要劳动力,全靠他劳动维持家里的生活。2017年农历正月期间,该村建档立卡贫困户获得钩藤种植扶贫项目资助,为帮助蒋某尽快脱贫,村委会给蒋某安排了钩藤种植项目,蒋某便在自家的自留山内开荒种植钩藤10亩和杉木7亩。由于蒋某不知道砍伐杂树也需要办砍伐证,所以砍伐时并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在砍伐之后,蒋某在砍伐处重新种上了钩藤和杉木。由于砍伐树目比较大,2017年9月16日,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拿卫星图纸到该村初步了解案件情况时,并不知道“几亚按”林地是因蒋某砍树造林造成的,经该村村主任辨认是蒋某的自留山后便打电话向蒋某询问,蒋某主动向侦查人员如实交代了案件事实。 黎平县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了蒋某的申请,并指派贵州阳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绍霞为其提供辩护。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向蒋某详细了解了案件情况。开庭前,承办律师为蒋某提交了从轻、减轻处罚的相关证据,并在庭审时提出了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归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事实,存在自首情节,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本案中,侦查机关正式立案侦查的时间为2017年9月18日,而在9月16日初步调查时,被告人蒋某主动到村主任家向侦查人员交代了犯罪事实。在此之前,公安机关未对被告人进行过任何调查,也没有正式立案。所以被告人的情况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自动投案”的规定,即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未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收到询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二、从本案起因来看,被告人采伐林木是为了响应脱贫攻坚政策才砍伐杂树植树造林和完成钩藤种植这个扶贫项目,出发点和目的并没有恶意。蒋某是水口镇控洞村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开支仅靠被告人一人务农维持。2017年农历正月期间,该村建档立卡贫困户获得钩藤种植扶贫项目资助,为帮助蒋某尽早脱贫,村委会给蒋某安排了钩藤种植项目,于是蒋某在自家的自留山上开荒种植钩藤10亩和杉树7亩,由于蒋某不知道砍伐杂树也需要办砍伐证,所以砍伐时并没有办理相关手续,砍伐后蒋某在砍伐处重新种上了钩藤和杉树。被告人砍伐林木的目的并不是恶意乱砍滥伐,主观上是为了响应政府的脱贫攻坚政策,想尽快让自己的家庭脱贫致富,并没有犯罪的故意性。 三、本案滥伐林木涉案数额不大,损失较小,被告人早已在砍伐处重新种上钩藤和杉树,也缴纳了木材损失款,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从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中可见,被砍伐的木材折合价值为6176.58元,恢复造林费用为8500元,两项合计14676.58元,且蒋某在砍伐后已在砍伐处重新恢复造林,弥补了恢复造林的费用,而且蒋某到黎平县森林公安局缴纳了木材损失款4200.00元。总体上看,蒋某的行为并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可对其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是初犯,平时遵纪守法,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主动交代犯罪事实,也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不具有社会危险性,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判决宣告缓刑。 2017年11月30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承办律师提出的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具备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被法官采纳。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蒋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滥伐林木经济损失款人民币4200元,依法予以没收。
【案件点评】
此案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会见受援人,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并在开庭前认真查阅案件卷宗,对案件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后,从量刑轻判上着手,认为受援人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并积极收集证据,从而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首先,被告人蒋某在案发之后受到询问、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主动归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存在自首情节,承办律师也从案卷中找到“受案登记”和“第一次询问笔录”这两份证据证明被告人存在自首情节。其次,从案件起因和后果上看,被告人采伐林木是为了响应脱贫攻坚政策才砍伐杂树植树造林和完成钩藤种植这个扶贫项目,出发点和目的并没有恶意,更没有主观恶性。本案滥伐林木涉案数额不大,损失较小,被告人已在砍伐处重新种上钩藤和杉树,也缴纳了木材损失款,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 本案中,承办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认真仔细阅卷,不放过任何一个疑点,通过缜密的推理和与受援人的深度交流,找到了案件的突破口,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更是拯救了一个贫困家庭,同时也体现了承办律师的职业素养和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