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山县某村八个生产小组农户与蓝某合同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2年,蒙山县某村八个生产组191户农户约900多人,将500多亩田地出租给某公司种植蔬菜,租期15年。2013年年底,某公司将田地全部转租给陈某。2014年年初,陈某开始在该片田地内种植砂糖桔,并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农户发现陈某种植砂糖桔后,恐日后果树根系难以清理,要求陈某交纳复垦费,当年,经当地乡镇政府协调后,陈某只表态在砂糖桔有收成的时候再交,具体交多少则没有最后商定。 2018年2月23日,陈某组织工人进行采果和运输,当地农户约200人到现场进行阻止,双方发生规模较大的冲突。冲突中,农户当场报警。因涉及人数众多,派出所民警向镇政府报告,镇政府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做好稳控工作。在镇政府工作组的建议下,双方同意向蒙山县某镇某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村调委会)申请调解,并初步协商在2月26日召开调解会。随后,农户从果园中撤走,果园恢复了正常生产经营。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某公司与陈某的转租合同是否有效?农户要求解除合同是否合法有据?农户要求交纳复垦费是否合法有据?复垦费的数额如何约定?

【调解过程】

在收到调解申请后,村调委会求助于镇政府,镇政府高度重视,委派镇司法所与村调委会组成调解小组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小组在调解前首先进行了充分的调查了解。农户认为,某公司未经他们同意,转租给陈某种植沙糖桔,转租行为无效,且2014年时陈某曾同意在果园有收入时交纳复垦费,但到现在还没有交,系陈某失信在先,要求解除合同。陈某则认为,转租土地后,一直按原租地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租金,未有违约行为,不同意解除合同,但可以商量复垦费数额。陈某同时表示,果园投资人蓝某才是果园实际承租人。 针对该案的争议焦点,调解小组首先对八个生产组农户与某公司签订的《广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以下简称流转合同)、某公司与陈某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以下简称转租合同)进行深入的研究,调查农户是否按时足额收到土地租金,并调查蒙山县周边与此类似的果农是否交纳有复垦费,交纳数额等等。 在了解情况后,2018年2月26日,调解小组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会上,调解小组首先确认双方当事人的身份情况、调解意愿,告知纠纷双方在调解过程中应遵守的调解纪律、调解程序、双方权利义务、回避事项等等。然后,调解小组对双方争议的焦点作出解释:一、某公司与陈某签订的转租合同合法有效。八个生产组农户与某公司签订的流转合同第五条第(三)项“乙方的权利”中,出租方农户赋予承租方甲公司“可流转给第三者”的权利,某公司因经营不善,与陈某签订了转租合同将承租的土地转租给陈某,该行为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也不违反甲公司与农户签订的流转合同的规定,转租行为合法有效。二、农户要求与陈某解除合同的理由不成立。一是流转合同内约定土地用途是“农产品生产经营以及因生产需要的农业生产配套设施建设”,陈某用来种植沙糖桔,并没有违反合同的约定;二是陈某从转租后一直按时足额交纳租金,没有违约行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农户无权单方解除合同。三、陈某提出蓝某是实际投资人的主张,应当提供相关的法律文书予以证实,以确定最终合同的权利义务由谁承担或享有。四、双方均愿意就复垦费的数额及方式进行商谈,但是差额较大,农户要求每亩2000元,陈某只愿意给每亩300元,建议双方参考周边果农交纳的复垦费数额(1000元左右)互相让步以达成协议。 对调解小组的意见,双方均表示需要再考虑,约定2018年3月1日再行调解。 根据双方的意愿和调解的进度,调解小组于2018年3月1日、2018年3月12日又召开了两次调解会,果园的实际投资人蓝某提供了陈某将土地再转租给他的转租合同,并终于商定复垦费的数额为每亩800元,总额约40万元,分四年付清,每年年底前付清10万元,村民韦某自愿为蓝某交纳复垦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调解会后,调解小组整理好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给双方过目,双方又各自提出一些修改意见。在经过无数次的电话、微信沟通之后,双方才终于在这份协议书的内容商定完毕。 2018年7月9日,调解小组组织双方在人民调解协议书上签了字,并要求双方当事人以后要按照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内容履行。至此,该纠纷被成功化解。

【调解结果】

双方签订如下调解协议: 1.某村八个生产组农户与蓝某自愿继续按原《广西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内约定的权利义务履行合同。 2.某村八个生产组农户与蓝某同意履行《广西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的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止。租金计算至合同期届满或依约提前终止时,蓝某将达到复垦标准的承租土地交还给各农户之日止。 3.因蓝某已将承租土地种植水果,蓝某自愿承担将承租土地进行复垦,并自愿按每亩800元标准交纳承租土地复垦押金给各农户,该押金分四年交清,每年交200元,从2018年开始,每年12月31日前交清。 4.合同履行期间,如蓝某经营不下的,可以提出解除合同,终止履行,但是单方解除合同的请求应提前1年告知各农户。如蓝某在交清复垦押金前要求终止履行合同的,则应交清全部复垦押金再终止。韦某自愿对蓝某交纳复垦押金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蓝某未依约定标准按时交付复垦押金的,则韦某需承担连带给付义务。 5.合同终止或履行期满的,复垦押金作如下处理:若蓝某在交还土地时将承租土地复垦至约定的标准的,则各农户应将蓝某所交纳的复垦押金不计利息如数退还;若蓝某不愿意帮各农户复垦土地的,则复垦费押金归各农户所有,由各农户自行将出租土地复垦。 6.复垦土地的标准为:清除果根,全部清除地上物,平整土地,不能出现深沟。 7.本协议经双方签名后成立,本协议成立后,原《广西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有与本协议相违背的,以本协议为准,未变更部分按原条款继续履行。如有未尽事宜,协议各方可再行协商。

【案例点评】

本案是涉及人数众多的合同纠纷,在乡镇和村(社区)比较典型,也比较敏感,一旦处理不好,即有可能引发群众性事件。在本案中,调解小组运用“稳、准、释、促”四字调解法化解矛盾,即稳住双方当事人情绪,说服群众撤离果园,将双方当事人带回理性解决纠纷状态;找准解决矛盾纠纷的切入点,围绕双方争议的焦点进行深入调查;运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对双方争议的焦点作出准确的法律解释,说服双方当事人尊重法律;不烦其烦,通过手机、电话、微信等方式,反复促进双方当事人做出让步,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调委会作为调解纠纷的第三方,既要维护出租方农户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承租方果农的合法权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调解中力求公平公正,灵活运用多种调解技巧,晓之以法,动之以情,最终促成双方矛盾的解决。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