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高某,男,1996年12月出生,户籍地及居住地均为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2020年12月25日,因假冒注册商标罪被辽宁省某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人民币7万元,缓刑考验期为2021年1月9日起至2023年1月8日止。2021年1月11日,社区矫正对象高某到新乐市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由执行地受委托的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社区矫正。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多措并举进行心理疏导 在对高某开展社区矫正期间,执行地受委托的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谈话发现,高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懊悔不已,思想萎靡不振,对生活丧失信心。对此,工作人员为其制定了个性化的矫正方案,多次对其进行心理疏导,但其依然心存戒备,教育矫正效果不太理想。之后,工作人员又通过拉家常的方式与高某进行交流、增进信任,让其放下戒备、敞开心扉。同时,工作人员还为其制定了包含心理健康知识、法律常识等在内的学习计划,在对其进行心理辅导的过程中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帮助其消除自卑心理,重树对生活的信心。 (二)参与公益体现自身价值 执行地受委托的司法所工作人员定期对高某走访帮扶,借助亲情的力量,帮助其直面过去,正视当下。同时,鼓励高某多参加公益活动,并特意安排其参与互动交流。先后去养老院探望孤寡老人、参加交通协勤指挥、参与创城活动及防诈骗知识宣传等,鼓励高某以实际行动弥补过失,打消顾虑,重新开始新的生活,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在矫正小组的共同帮助下,高某逐渐走出心理阴影。在疫情期间,高某主动在村里做疫情防控志愿者,协助村委会做好防控执勤、核酸检测、数据统计、疫苗接种等工作。 (三)援助灾区主动回报社会 社区矫正对象高某在得知河南发生水灾,物资极度匮乏后,第一时间通过网络捐款向灾区奉献爱心,并主动向司法局申请筹集物资,征得司法局同意后,高某联系朋友将自筹资金和救灾物资送往河南灾区。此举得到了灾区当地党委政府的高度认可,并为之发放了荣誉证书。新乐市司法局对高某主动参与抗洪救灾、积极回报社会的行为进行表扬,并为其发放表扬决定书。同时,执行地受委托的司法所组织辖区内社区矫正对象认真学习高某的先进事迹,并以此为榜样,努力做一名对社会有贡献的人,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案例注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裁判内容和社区矫正对象的性别、年龄、心理特点、健康状况、犯罪原因、犯罪类型、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实现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矫正方案应当根据矫正对象的表现等情况相应调整。第二十八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考核奖惩。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表扬。 本案中,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及时了解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状态等情况,制定针对性较强的矫正方案,在对社区矫正对象高某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的同时鼓励其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及时给予表扬鼓励,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帮助其重拾对生活的信心,不断提升自我价值,用实际行动回馈社会,实现了较好的教育矫正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