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李某(化名),男,1965年5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黑龙江省海林市。2013年11月,因犯贪污罪被海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3年12月10日起至2017年12月9日止。2013年12月10日,李某到海林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报到,由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4年1月15日晚上,李某与朋友在一家烧烤店吃饭,吃饭期间,因郑某走路不小心撞到李某,双方因言语不合,发生口角后互殴,后被人拉开。李某觉得自已以前是个村干部,在朋友面前很没面子,于是又给其两个儿子打电话,其子来后,三人对郑某进行殴打。司法所知道此事后,次日找到李某,对其进行询问,李某对殴打郑某某一事供认不讳,只是说是郑某某先撞他的,还不给他赔礼道歉,所以就打了他。司法所立即将社区服刑人员李某伙同其子殴打他人的情况向海林市司法局进行汇报。 海林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立即指定专人,通过走访现场目击证人和受害人郑某,形成李某及其两个儿子殴打郑某的调查笔录。调查后,海林市司法局对李某进行了询问,并对其进行了严厉批评教育,李某对殴打郑某一事供认不讳。为了严格刑罚执行,维护非监禁刑罚执行的严肃性,鉴于李某在社区服刑期间明显违法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条件。 (二)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情况 2014年1月17日,海林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经过集体评议,建议给予李某治安管理处罚,经海林市司法局批准,提请海林市公安局依法作出了给予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 (三)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情况 2014年1月18日,海林市公安局根据海林市司法局的建议,经过认真的调查核实,认为社区服刑人员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决定,对社区服刑人员李某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将处罚结果书面通知海林市司法局。 (四)治安管理处罚的效果 2014年1月18日,社区服刑人员李某由海林市公安局送海林市拘留所执行,拘留期限为十一日。在对李某进行行政拘留后,李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更明确的认识,认识到因没有认真学习社区矫正规定,对自己要求不严,遇到事情不能理智、冷静的处理,遵纪守法意识不强,遇事好面子,总是感情用事,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生了殴打他人的事情,导致自己再次以身试法。认识到在社区服刑的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就会失去社区矫正的机会,通过治安处罚,李某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五)提请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4年1月18日,海林市检察院监所科工作人员会同海林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工作人员到李某的家中了解有关情况。在海林市检察院监所科工作人员的监督下,海林市公安局将书面治安管理处罚决定送达李某。李某同意治安管理处罚,一定好好反省自己,保证以后不再犯同样的错误,按期解除社区矫正。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李某的这次治安管理处罚,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与李某一起接受社区矫正的同案犯于某、张某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了,到司法所报告时一改往日玩世不恭的样子,变得规规矩矩、认认真真。通过教育,使社区服刑人员都能认清自己的身份,能够主动学习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按照规定严格约束和要求自己,不做违法乱纪的事。
【小结】
在社区矫正实际工作中遇到的矫正态度不端正、不能很好地接受矫正管理,甚至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要加大日常的教育矫正、监督管理工作力度,要积极协调,努力争取相关部门的配合支持,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的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及时、准确作出处罚决定,不仅有利于社区服刑人员进一步端正矫正态度,更能够充分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推动社区矫正制度的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