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曾某(女)与林某(男)于2017年6月相识,林某当时谎称自己已经离婚但有两个小孩,曾某信以为真,同年7月双方确认恋爱关系。2018年底,林某的老婆打电话给曾某,曾某才得知林某没有离婚的事实。2019年2月,曾某想与林某分手,但发现此时已经怀孕,林某与曾某协商把孩子生下来。2019年11月7日曾某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妇幼保健院生下女儿林某姗。林某姗出生后,曾某在梧州坐月子,作为父亲的林某只是偶尔探望一下,在出生第29天,林某姗因新生儿肺炎在梧州市妇幼保健院住院治疗花费5000多元,林某只支付了1000元。出院后,林某叫曾某带林某姗回贺州生活,林某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但曾某带着女儿回贺州后,林某并未兑现承诺。曾某怀孕后一直没工作,林某姗出生后的花销也全部由她一人承担,家庭经济困难,入不敷出,没有经济条件聘请律师。 2020年8月14日,为维护林某姗合法权益,林某姗的代理人曾某向梧州市万秀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万秀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了曾某代理林某姗提出的申请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认为林某姗请求支付抚养费符合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规定,且经济困难,决定给予林某姗法律援助,并指派在办理争取抚养费纠纷案件具有丰富经验的广西正立律师事务所傅欣律师来承办本案。 傅律师接受指派后,积极与受援人林某姗的代理人曾某进行会见,详细询问、了解情况,认真听取记录曾某的诉求,收集证据后迅速拟写起诉书交万秀区人民法院立案。 傅律师分析后提出如下法律意见:(一) 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受是否婚生的影响,孩子是无辜的,不应该由于亲生父母之间的矛盾受到任何伤害。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 ”(二)林某姗自出生后一直由母亲曾某照顾抚养,父亲林某只是偶尔探望,在得知孩子得病后林某也没有尽到一个父亲应尽的责任与义务。林某、曾某系非婚生子的生父母,二人均有抚养非婚生子的义务,因此不直接抚养孩子的林某必须履行相应的抚养责任。(三)诉请林某每月负担林某姗 2000元抚养费。 经法院开庭审理,部分采纳了法援律师的意见,认为: (一)林某姗虽系非婚生女,根据法律规定,应也与婚生子女具有同等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故林某姗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二)现林某姗诉请林某每月负担2000元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因林某姗没有举出实际开支需求及林某的收入证明,再结合其居住地的物价水平、生活状况等,林某姗的请求金额过高,可以酌情减少,以每月800元为宜。故林某应支付林某姗2019年11月至2020年12月的抚养费为11200元,从2021年1月份起每月支付800元,直至林某姗年满十八周岁止。 (三)林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本案举证、质证、陈述等权利的放弃。
【案件点评】
本案中,为保障未成年人林某姗的合法权益,经过法律援助律师的据理力争,法院判决合情合理,既综合考虑了当地生活水平和当事人的经济收入情况,也充分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最终确定林某每月支付林某姗抚养费800元,同时一次性支付2020年12月前的抚养费11200元,这对受援人今后的生活提供了基本保障,也有利于其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