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独生子女家庭遗嘱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张某与郑某系原配夫妻,二人只有一个独生女儿张某某,没有其他子女。张某与郑某的父母均已早亡。张某与郑某前些年在单位房改的时候按成本价买了一套住房。张某与郑某都已经六十多岁了,两人都觉得自己年纪也不小了,而且听说一个孩子办继承特麻烦,就想立个遗嘱把房产留给孩子。 张某和郑某一同来到公证处进行咨询,把自己的情况告诉了公证人员,并且还提出了自己的顾虑,他们听说继承过来的财产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说女儿现在还没结婚,但是以后的事情谁也说不准,万一女儿婚后过得不好,一旦离婚又被配偶分走一半儿房产怎么办。公证人员在了解了张某和郑某所述说的情况后,耐心为他解答了咨询并且告诉他们立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指定财产只归受益人个人所有,排除配偶的共有权。张某和郑某打消了顾虑坚定了订立遗嘱的意愿,在有关材料都收集齐备之后,公证人员于2017年3月6日分别为张某和郑某办理了遗嘱公证。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XXXX)京国信内民证字第XXXXX号 申请人:张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公证事项:遗嘱 兹证明张某于二〇一七年三月六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和本处工作人员XXX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上签名,并表示知悉遗嘱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张某的遗嘱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国信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日 公证书 (XXXX)京国信内民证字第XXXXX号 申请人:郑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公证事项:遗嘱 兹证明郑某于二〇一七年三月六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和本处工作人员XXX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上签名,并表示知悉遗嘱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郑某的遗嘱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国信公证处 公证员 XX年X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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