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刘某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刘某某,女,1979年9月9日出生,初中文化。刘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4月6日,被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1年11月8日至2021年11月7日止。2012年6月6日入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4月13日,依据《黑龙江省女子监狱2018年第一批有期徒刑罪犯假释实施方案》的要求,六监区罪犯刘某某向监狱提交假释申请。 2018年4月20日,刘某某丈夫魏某某提出自愿作为刘某某假释担保人并写下担保书。 2018年4月20日,女子监狱将刘某某原审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和女子监狱调查评估委托书等材料通过EMS发往讷河市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2018年5月7日收到讷河市司法局的调差评估意见书和担保人情况表,经讷河市司法局调查评估证实,刘某某居住在黑龙江省讷河市某某镇某某村某组,村委会、村民均证实:刘某某平时表现良好,如果对刘某某进行社区矫正不会对辖区居民的生产、生活产生不良影响。其丈夫魏某某自愿做其监护人,保证对其日常监督及生活上的帮助,村委会同意刘某某在其辖区内进行社区矫正。司法所认为刘某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同意在其辖区接收社区矫正。 2018年5月11日,黑龙江省女子监狱六监区一分监区全体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刘某某呈报假释一案。会议综合刘某某在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刘某某在服刑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刘某某目前实际服刑刑期已过二分之一,且剩余刑期较短,已没有再犯罪危险。结合刘某某丈夫魏某某的担保书、家庭收入证明以及讷河市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等材料,刘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依法对刘某某提请假释。 同日,六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卷宗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18年5月21日,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刘某某卷宗内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刘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同日,女子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提请刘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任何监狱警察或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结束后,监狱将相关材料提交哈尔滨市滨江地区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检察机关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后,监狱将刘某某假释卷宗报送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进行备案。 2018年5月29日,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同意女子监狱提请刘某某假释意见,予以备案,并将假释备案情况在监狱内公示七个工作日。 2018年6月21日,女子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时邀请检察机关列席会议。会议认为:罪犯刘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同意为罪犯刘某某呈报假释。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制作《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于2018年7月18日一并报送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8月17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虑刘某某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在刑罚中的一贯表现,假释后的生活来源及监管条件等因素,刘某某符合假释条件,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假释意见予以采纳;依法裁定对罪犯刘某某予以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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