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包某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包某某,女,1957年1月25日出生于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初中文化,捕前职业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分公司营销部经理。2013年10月22日,包某某因职务侵占罪被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3年10月30日,入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于2016年12月8日减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10月22日起至2020年1月21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4月10日,依据《黑龙江省女子监狱2018年第一批有期徒刑罪犯假释实施方案》的要求,病犯监区罪犯包某某向监狱提交假释申请。 2018年4月15日,包某某姐姐提出自愿作为包某某假释担保人并写下担保书。 2018年4月20日,女子监狱将包某某原审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和委托调查评估函等材料发往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司法局委托评估;2018年5月10日,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认为:包某某居住在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有固定住所,有稳定的经济来源(由儿子和亲属提供),其外甥白某同意做包某某的监护人,其姐姐愿意为其担保,村委会和邻居都认为包某某平时表现良好,邻里关系融洽,日常生活无不良嗜好,进行社区矫正不会对社区造成不良影响,同意接收包某某为该县的社区矫正人员。 2018年5月11日,黑龙江省女子监狱病犯监区X分监区全体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包某某呈报假释一案。会议综合包某某在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包某某在服刑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在考核期内,包某某积分1817分,折合表扬三次,结余17分,当年度1217分。该犯目前实际服刑刑期已过二分之一,且剩余刑期较短,已没有再犯罪危险。结合包某某姐姐的担保书、家庭收入证明以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等材料,包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依法对包某某提请假释。 同日,病犯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卷宗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18年5月21日,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监区认定包某某卷宗内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包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同日,女子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提请包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任何监狱警察或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结束后,监狱将相关材料提交哈尔滨市滨江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在检察机关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后,监狱将包某某假释卷宗报送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进行备案。 2018年5月29日,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同意女子监狱提请包某某假释意见,予以备案,并将假释备案情况在监狱内公示七个工作日。 2018年6月21日,女子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议,同时邀请检察机关列席会议。会议认为:包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同意为包某某呈报假释。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制作《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8月17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包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虑包某某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在刑罚中的一贯表现、假释后的生活来源及监管条件等因素,包某某符合假释条件,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假释意见予以采纳,决定依法裁定对包某某予以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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