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县法律援助中心对陈某某健康权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陈某某就读于福建省古田县某某民办幼儿园大班。2018年4月24日上午8时许,陈某某像往常一样被幼儿园校车接去上学,过了约1小时,陈某某的母亲接到幼儿园老师打来的电话,称陈某某在幼儿园上课期间受伤了。陈某某的母亲急忙赶到幼儿园将陈某某送到医院治疗,经诊断陈某某系左肱骨髁上骨折。陈某某的伤情经医院多次治疗,花去医疗费3063.47元。伤残程度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陈某某的父母就陈某某的赔偿问题与幼儿园多次协商无果。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陈某某父母于2019年3月4日向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因陈某某系未成年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第四款“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农村五保户、患有严重疾病的人请求侵权赔偿”的范围,经审查,其父母没有固定收入,家庭经济困难,又系校园受伤案件,法律援助中心当天就受理审批了陈某某的申请,决定对其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古田县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李群英承办此案。 承办人接受指派后,认真听取了陈某某父母对整个案情的陈述,并对提供的证据进行细致地分析。在分析案件中,承办人发现陈某某一家户籍都在农村,而陈某某又就读于城关某某幼儿园。经询问,原来陈某某一家八、九年来均居住在古田城关陈某某祖父的自建房。这些事实关系到陈某某获得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问题,即以农村居民标准计算还是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承办人要求当事人提供自建房的房产证明材料,而当事人仅提供了缴纳“建房地价款”收据一张。承办人考虑到仅仅一张“建房地价款”收据完全不足以证明待证事实,便着手收集相关证据,大量证据证明陈某某一家多年来均居住在城镇,且主要生活来源于城镇。证据收集完备,承办人认真撰写民事起诉状,向古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古田某某幼儿园赔偿陈某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人民币112955.47元。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幼儿园认为陈某某是在上跆拳道课程中受伤的,要求法院追加某某跆拳道馆为被告。之后幼儿园获悉其曾在某某保险公司办理了校(园)方责任保险,便要求追加该保险公司为被告参与诉讼。 庭审中,三被告均认为本案责任不在己方,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办人在庭审时据理力争,全力维护陈某某的合法权益,并提交了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己方的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责任的,不承担责任。”本案中,陈某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就读于某某幼儿园,在幼儿园学习期间已脱离其家长的监管,某某幼儿园应对陈某某进行全面的教育管理,亦应对陈某某的安全做好全面的保障措施。因古田县某某幼儿园与某某保险公司签订了校(园)方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某某保险公司依法应直接向陈某某支付保险金。 2019年10月31日,古田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某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支付陈某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101905.47元。判决后各方都没有上诉,陈某某及时获得赔偿金。

【案件点评】

本案系幼儿在幼儿园上跆拳道课意外伤害引发的赔偿纠纷,幼儿园对造成陈某某人身损害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承保幼儿园责任险的保险公司理应在保险赔偿额内支付保险金。法律援助承办律师认真负责提供法律服务,使陈某某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本案提示:幼儿园在教学过程中应当加强培养幼儿的自我保护意识及能力,常言道“千般呵护,不如自护”;应当加强教师的安全意识,增强教师对危险事件的判断能力,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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