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服刑人员周某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周某某,男,1997年10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吉林省蛟河市。2018年6月,周某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吉林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7月3日起至2019年7月2日止。2018年7月3日,周某某到蛟河市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 社区服刑人员周某某到所在辖区司法所报到后,司法所工作人员根据前期对周某某的调查评估情况,为周某某确定了的矫正小组,组长由司法所所长担任,成员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派出所民警,村民委员会干部及其家属组成。社区矫正小组综合考虑该服刑人员犯罪时刚刚成年,心智还不成熟,喜欢逞强好胜,法律意识淡薄等因素,为其制定了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由司法所负责监督实施。 一是司法所工作人员负责对周某某定期进行教育,详细讲解各项社区监管规定,以提高周某某的服刑意识;结合典型案例,以案说法,针对其心理特点做好心理疏导,通过定期走访了解其心理状态和活动情况,矫正周某某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二是村干部负责督促社区服刑人员按时到司法所报告参加教育学习及社区服务,自觉遵守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三是家属负责以亲情感化和日常督促相结合的方式对周某某进行教育。四是社区矫正小组定期召开小组会议,对周某某服刑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结合综合评估情况及时调整矫正方案,确保矫正效果。五是考虑到周某某犯罪时刚成年,在组织其教育学习、社区服务时注意保护其身份,并且安排有青少年教育工作经验的工作人员开展工作,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 (二)开展集中学习教育和个别谈话教育情况 2018年7月3日,司法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周某某后,工作人员首先对其开展认罪服法教育强化其服刑意识,为其详细讲解《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监管规定并对容易出问题的重点方面做重点强调,结合一些违反规定被给予处罚的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对其进行警示教育;因周某某年龄尚小,司法所多次单独对其进行法律知识、社会公德、社区矫正监管规定教育及警示教育;为消除周某某融入社会的心理障碍,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多次的心理疏导和行为矫正,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建立自信心,培养其守法用法、文明、健康的行为方式,使其能够自食其力,完全融入社会。 (三)组织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司法所工作人员针对社区服刑人员周某某年龄尚小的实际情况,让他在参加社区服务中体会到劳动的艰辛,感受劳动的喜悦和帮助他人的乐趣,从而矫正他的价值观和人生观,最终达到改造的目的。目前,周某某除了能积极主动的参加辖区司法所组织的社区服务外,还义务打扫该村村委会前面的村道路,并帮助一些老弱家庭干些家务活儿。 (四)实施心理健康辅导等情况 由于周某某犯罪时刚刚成年,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邀请区社区矫正中心具有心理矫正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到司法所对周某某进行心理疏导,帮助其调整心态,避免对其心理造成创伤,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积极主动地接受社区矫正。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开展教育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周某某走上犯罪道路是因一时冲动造成,周某某被判缓刑后,觉得自己犯了罪,在家人、朋友面前抬不起头,对生活丧失信心。矫正小组成员针对其心智不成熟、法律意识淡薄等特点,对其进行心理疏导、法律常识和道德伦理教育。矫正小组成员经常进行入户走访,与其谈心,帮助他解开思想上的疙瘩。同时劝导其父母加强和周某某的教育与沟通交流,借助亲情的力量强化矫正效果。 (六)社会力量参与教育情况 司法所工作人员为给周某某营造一个适合他的服刑环境,帮助其更好地认罪悔罪,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积极调动村委会以及周某某的亲友等社会力量参与对周某某的教育矫正,取得了较好效果。周某某能够主动接受矫正,积极参加训诫教育和社区服务,不健康的心理和性格得到了矫正,逐渐树立了生活信心和勇气。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社区服刑人员周某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后,周某某深受触动和教育,周某某能够认罪悔罪,自觉学习法律知识,在刑意识明显增强,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自我控制力和现实表现良好,没有参与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小结(或反思)】

本案例中,司法所首先通过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法治意识、在刑意识、身份意识教育,使其明确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和社区服刑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各项监管规定,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要承担的后果,使其认识到了法律的威严;其次,结合社区服刑人员的个性特征及犯罪事实,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借助亲情的力量进行感化,尽最大努力帮助其回归社会,从思想、心理、行为上彻底纠正其不良行为,使其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再次,充分发挥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矫正小组和社会力量参与的合力作用,帮助社区服刑人员积极接受改造,顺利回归社会,充分展现了社区矫正教育人、改造人的合力优势,收到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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