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对受害人被推搡后死亡死因进行法医病理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据东方市公安局委托书介绍:2018年2月26日8时许,东方市感城镇陀烈村的韦某某因土地纠纷问题到唐某东家理论,双方争吵后唐某东将韦某某推倒撞到水泥柱子上,韦某某自行前往村诊所打针后回家不治身亡。 现委托贵中心对死者韦某某进行法医学检验,以查明死亡原因。

【鉴定过程】

(一)尸表检查 男性尸体,尸长156cm,着蓝色西服衣裤一套,黑色短袖T恤;营养、发育正常;尸僵存在,位于四肢大关节;尸斑浅淡,位于颈项、腰背及四肢背侧未受压部位,指压不褪色。 头顶发长4cm,花白色。双侧眼睑苍白,角膜重度浑浊。额部左侧见一1.5cm×1cm大小擦挫伤,额部右侧见一5cm×5cm大小擦挫伤,其中间见一处长2.5cm+0.8cm星芒状挫裂创,深达骨质。鼻背至鼻翼部见点片状擦挫伤,以右侧为主,右上唇见2cm×1.5cm大小擦挫伤,其内唇黏膜见挫伤出血,口、鼻腔内、双侧外耳道未见异常分泌物。 颈项部皮肤未见损伤,颈椎活动度增大,可触及骨擦感。胸廓对称,无畸形,皮肤未见损伤。肋骨未及骨折。双前臂见散在浅表裂创,左手背见针眼伴局部青紫。左膝部见小片状擦挫伤结痂,左胫前中段见条状擦挫伤伴结痂。肛门处见大便外溢,外生殖器未见异常。余尸表(-)。 (二)解剖检验 头部:额部右侧见一已缝合挫裂创,其下头皮肿胀、出血,大小7cm×5.5cm,其余头皮及帽状腱膜下未见损伤及出血,各颅骨未见骨折,颅内各腔隙未见出血。 颈、胸部:颈椎椎体前食管后组织在14cm×10cm范围内见软组织大量出血伴血凝块形成,颈6椎体横行完全性骨折、骨折端分离;切开项部,见颈椎3、4、5、6棘突骨折,棘突间软组织局部出血;打开颈-胸髓腔,见颈部脊髓水肿、膨大明显,部分颈段脊神经根灶性出血。舌骨、甲状软骨、环状软骨未见骨折;喉头无水肿,喉头、气管内未见异物,未见异常分泌物。胸廓对称,胸部皮下及肌肉未见出血,胸骨、锁骨及肋骨未见骨折,肋间肌未见出血。双侧胸腔干净,无积液,胸膜无粘连,心包腔无异常。 腹部:腹壁皮下及肌肉无出血,腹壁脂肪厚1.5cm;膈肌高度:左侧平第5肋间,右侧位于第4-5肋;肝脏位置:右肝下缘位于右锁骨中线与右肋缘的交点下1.5cm,左肝下缘位于剑突下3cm。腹腔内未见积液,大网膜及腹腔器官位置正常,未见破裂;胃肠颜色正常,未见肠扭转、梗阻等异常。阴茎及阴囊未见异常,余(-)。 各器官检查如下: 脑:重1450g,表面及切面未见出血,各脑室未见异常积液。脑膜血管扩张充血,脑沟变浅,脑回稍宽;脑底动脉环血管壁未见粥样硬化,管腔未见狭窄;脑干未见明显出血、坏死。 心:重320g,表面未见出血。左心室壁厚度1.1cm,右心室壁厚度0.3cm,心内膜及各瓣膜光滑。各瓣膜周径分别为:二尖瓣10.5cm,三尖瓣12cm,主动脉瓣8cm,肺动脉瓣9cm。左、右冠状动脉开口正常,管壁少许粥样硬化,管腔未见狭窄。 肺:左肺重600g,右肺重700g。双肺表面无粘连,触之捻发感。 肝:重1600g,大小23cm×14cm×5cm,表面光滑完整,未见破裂出血,切面未见异常,门静脉肝内左右分支未见血栓栓塞。胆囊空虚,无胆汁淤积,未见结石。 脾:重120g,大小10.5cm×7cm×2cm,包膜完整无皱缩,切面未见异常。 胰:重160g,大小22cm×7cm×1.5cm,切面淤血水肿。 肾:左肾重100g,大小9cm×5cm×3cm,右肾重110g,大小9cm×5cm×2.5cm;双侧肾皮髓质界限清楚,皮质均厚0.6cm,肾盂粘膜未见异常分泌物,肾盏未见扩张。 肾上腺:大小正常,未见出血。 胃:胃内见少量米白色粘液。 (三)组织病理学检验 脑:蛛网膜下腔血管充血,未见出血及炎症细胞浸润。大脑神经细胞结构正常,间质淤血、水肿,未见出血及炎性细胞浸润。小脑、桥脑、延脑间质淤血、水肿,未见出血及炎性细胞浸润。 颈髓:神经细胞水肿,间质明显疏松、水肿,局部神经根见散在灶性出血,少量胶质细胞增生。 心:心外膜未见异常,心肌纤维排列规则,少许心肌嗜酸性变,少许心肌断裂,间质纤维组织稍多,未见出血及炎性细胞浸润;冠状动脉内膜轻度增厚,未见明显狭窄;窦房结和房室结未见异常。 肺:双肺肺泡腔内见嗜伊红水肿液,部分肺泡壁断裂,肺大泡形成,间质高度淤血,部分小支气管上皮细胞脱落,间质未见炎症细胞浸润。 喉头、气管:粘膜及粘膜下组织结构未见异常,个别炎性细胞浸润。 肝:肝小叶结构正常,肝细胞水样变,汇管区淋巴细胞浸润。 胃、肠:粘膜及粘膜下未见异常。 胰:胰腺细胞自溶,间质无出血及炎性细胞浸润。 脾:红、白髓未见异常,脾小动脉未见异常。 肾:皮、髓质未见异常,间质淤血。 肾上腺:皮、髓质未见异常,间质淤血。 (四)法医病理学诊断 1. 颈椎骨折伴脊髓损伤: 1)第6颈椎椎体横行完全性骨折、骨折断端分离伴周围组织大量出血、血凝块形成; 2)第3、4、5、6颈椎棘突骨折伴局部软组织出血; 3)颈髓水肿、膨大明显,灶性出血。 2.面部损伤: 1)额部右侧星芒状挫裂创伴局部擦挫伤、深达骨质; 2)额部左侧擦挫伤; 3)鼻背至鼻翼点片状擦挫伤,以右侧为主,右上唇擦挫伤。 3.多器官(脑、心、肺、肝、脾、肾等)淤血、水肿。

【分析说明】

1.尸检发现死者存在第6颈椎椎体横行完全性骨折、骨折断端分离伴周围组织大量出血、血凝块形成;第3、4、5、6颈椎棘突骨折伴局部软组出血;颈髓水肿、膨大明显、灶性出血等。以上颈部损伤具有头部剧烈快速后仰致颈部发生过度后伸所致损伤的法医病理学特征,且其程度严重,可以引起死亡。 2.尸检同时检见死者额部右侧星芒状挫裂创伴局部擦挫伤、深达骨质;额部左侧擦挫伤;鼻背至鼻翼点片状擦挫伤,以右侧为主;右上唇擦挫伤等,以上损伤就其形态,符合钝性机械性外力所致;结合颈部检验所见,其头面部损伤可以导致(或加重)头部过度后仰引起颈部损伤发生死亡,具体情况请委托机关结合案情。 3.尸检死者心、脑、肺、肝、脾、肾等重要器官组织未检见严重致死性疾病。

【鉴定意见】

韦某某符合颈椎、颈髓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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