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刘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刘某,男,1981年9月20日出生,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因故意伤害罪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以(2013)包刑一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民事赔偿435000元。刑期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20年2月21日止,于2014年1月10日交付监狱服刑改造,于2014年1月17日调入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服刑期间共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满日期:2019年3月21日。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10月13日,萨拉齐监狱向内蒙古包头市某区司法局发出对刘某的委托调查评估函,要求对刘某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犯罪前表现、犯罪行为后果、所在居住地组织和被害人意见、假释后生活是否有保障等方面进行调查评估。包头市某区司法局于2017年11月16日作出“同意接收刘某实施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同时包头市某区公安局某派出所提供了罪犯户籍证明、关系证明、担保人无犯罪记录证明,包头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为该服刑人员提供生活来源证明,证明该服刑人员妻子在包头市工作,现已退休,月工资4684元,年收入56200元;该服刑人员拥有97.6平米住宅一套。2017年12月20日经监狱综合评估罪犯刘某近期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关于刘某附加民事赔偿部分已于附带民事原告人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给付附带民事原告人435000元作为赔偿款全部履行,同时附带民事原告人出具了谅解书。 2017年12月26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三监区全体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刘某提请假释案,会议综合刘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该服刑人员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该服刑人员刑期执行二分之一以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依法对刘某提请假释。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法制科审查。经审查,监狱法制科认为,监区认定刘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刘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1月8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法制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刘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2018年1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刘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履行附带民事赔偿,符合假释条件,呈报假释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8年2月1日监狱长办公会对刘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刘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刘某假释的决定。监狱法制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3月15日,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依法裁定对刘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8年3月15日起至2019年3月21日止。裁定假释后,监狱派民警将刘某送到户籍所在地司法局办理了交接手续,做到与社区矫正机关的无缝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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