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李某是一名普通的家庭主妇,与丈夫欧某于1996年6月登记结婚,分别于1997年5月及2012年6月生下女儿欧某花和儿子欧某青。李某婚后与丈夫的感情一直不佳,经常为了琐事争执,丈夫欧某对她经常恶言相向。2017年开始,由于夫妻感情变差,欧某经常一不顺心就对李某拳打脚踢,2017年4月11日更是将李某殴打至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2019年4月26日下午,李某与丈夫在家中发生争执,欧某一怒之下用拳头对李某的背部进行殴打,并抓住李某的头发往墙上和门上撞,李某的女儿发现后拨打110报警,派出所民警到场后将李某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发现李某前额的伤口深达骨膜,缝了三针,另外左肩部、背部、双上肢均有不同程度的受伤,花费医疗费2865.45元。2019年4月27日,广东省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区分局对欧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19年5月6日,李某向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妇联求助。在妇联工作人员的见证下,欧某出具了《悔过保证书》,承诺不再使用污言秽语辱骂妻子,不再对妻子使用暴力,每月定期给妻子1200元作为家用补贴并负责儿子的日常费用。然而出具了书面承诺后,欧某依然我行我素,对家庭不闻不问,使李某丧失了重建夫妻感情的信心。李某于2017年被检查出脑萎缩,每月都需要定期看病吃药。同时,由于长期遭受欧某的家庭暴力,李某有家不敢回,被迫在外租房居住,这对于退休金只有800元的李某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某于2019年7月3日向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决原告李某与被告欧某解除婚姻关系;判决婚生儿子欧某青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给被告,直至儿子年满18周岁为止;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判决诉讼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立案后,李某于2019年7月11日来到了清远市清城区法律援助处咨询并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清远市清城区法律援助处工作人员认真听取其陈述后,根据其提供的案件材料及医疗记录,认为符合法律援助申请条件,当天就批准了李某的法律援助申请,并指派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肖美兰承办此案。 肖律师接受案件后,认真查阅了此案的所有案卷材料,与李某进行了交谈,认真细致地了解了案情。肖律师了解到,李某的儿子出生后健康情况一直不好,儿子的生活起居一直由李某料理,母子感情很好,将儿子的抚养权争取过来无疑会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多年来由于欧某对家庭生活鲜少过问,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李某愿意将抚养权交给有家庭暴力倾向的欧某呢?为了充分维护受援人及其未成年子女权益,肖律师再次联系李某进一步了解李某的意愿。经过深入的交谈,李某表示自己已达退休年龄,每月只有800元的退休金,每个月既要支付房租,还要定期到医院复诊,庞大的支出已经使得李某生活十分拮据,根本承担不起儿子学费、生活费的支出。考虑到欧某每月都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为了给儿子的学习提供一个相对稳定的环境,李某忍痛提出将儿子的抚养权交给丈夫欧某。肖律师了解情况后十分同情李某的遭遇,提出了初步的代理意见,建议李某争取儿子的抚养权,并要求欧某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李某同意了该代理意见,肖律师随即向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1.将原《民事起诉状》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决儿子欧某青由原告李某携带抚养,被告欧某自2019年7月1日起至儿子欧某青18周岁止,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2.将原《民事起诉状》第四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欧某承担。同时增加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因遭受家暴导致的医疗费2865.45元;2.判决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为了证明欧某有家庭暴力行为,肖律师向法庭提交了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0日发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证明法院在庭审前已在李某的申请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作出了有效期为六个月的裁定:一、禁止欧某殴打、威胁李某及其亲属;二、禁止欧某骚扰、跟踪李某及其亲属。 针对李某的诉讼请求,欧某提交了答辩状,辩称李某所提之诉求乃无中生有。称双方婚后购买的小型面包车虽然是欧某在开,但该小型面包车不是欧某的,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另外,欧某还称自己殴打李某是因为李某对欧某父母不够孝顺。对于上述答辩意见,欧某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 2019年8月22日,清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庭审中,肖律师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一)李某与欧某虽是自主婚姻,但是由于两人年龄差距较大,婚后缺乏信任与沟通,未能建立稳定良好的夫妻关系。在生育了两人的第一个孩子后,欧某对李某冷言冷语并殴打李某,从2017年开始更是变本加厉,将李某打伤送院治疗,令夫妻感情进一步恶化,夫妻关系确已破裂,再无和好的可能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二)李某与欧某的婚生儿子欧某青自幼体弱多病,一直由母亲照顾日常起居,考虑到欧某与儿子的关系不佳,而且欧某存在严重的暴力倾向,曾经殴打子女,若将抚养权判给欧某,不仅不利于儿子的成长,而且容易导致欧某青沾染父亲的暴力恶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因此希望法院充分考虑欧某确实存在暴力倾向这一问题,将儿子欧某青的抚养权判归李某。 (三)李某与欧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欧某一直存在殴打李某的行为,2017年以及2019年实施的两次家暴行为均导致李某受伤,2019年4月欧某因家暴行为被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被罚款500元。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0日发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证明欧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李某作为一名普通的家庭主妇,多年来一直顾家,为婚姻家庭付出了自己的青春。如今欧某多次对李某实施家暴行为,李某作为无过错方提出欧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实属合情合理。 (四)由于李某已达退休年龄,每月仅靠800元的退休金维持生活开支,为了保障儿子欧某青的健康成长,为其提供一个稳定的生活环境,两人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应当归李某所有。欧某作为汽车司机,婚后购买的小型面包车是其谋生工具,因此同意归欧某所有。 李某与欧某双方在庭审中就共同财产的分割达成一致意见:二人婚后购买的房屋归李某所有,由李某一次性支付对价款140000元给欧某;小型面包车归欧某所有,由欧某一次性支付对价款1000元给李某。 2019年9月26日,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综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庭审查清的事实,认为李某与欧某二人虽属于自主婚姻,婚后亦生育了女儿欧某花和儿子欧某青,已经建立了一个完整的家庭,但由于双方年纪差距较大,婚后又缺乏信任和沟通,未能建立稳定的夫妻感情。同时欧某对李某实施家暴行为,导致李某受伤,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李某起诉离婚,欧某明确表示同意离婚,应当认定二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李某的离婚请求予以准许。考虑到儿子欧某青一直跟随李某生活,改变小孩的生活环境不利于其健康成长,而且欧某有严重的暴力倾向,也不适宜照顾小孩,因此对李某主张儿子由其携带抚养的请求予以准许,结合双方工作收入和当地实际生活消费水平,酌情支持每月1500元抚养费。2019年9月26日,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1.准予李某与欧某离婚。2.两人婚生儿子欧某青由李某携带抚养,抚养费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由欧某每月支付1500元给李某,直至儿子年满十八周岁。3.二人婚后购买的房屋归李某所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天内由李某一次性支付对价款140000元给欧某,小型面包车归欧某所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天内由欧某一次性支付对价款1000元给李某。4.欧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给李某。 由于欧某对一审判决中关于儿子抚养权的归属表示不服,向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二人的婚生儿子欧某青由欧某携带抚养,抚养费由欧某自行承担;二、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 李某在收到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材料后向清远市法律援助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清远市法律援助处同意了李某的申请,并安排肖律师继续代理本案。肖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为李某准备庭审事宜,并向法院提出答辩意见,表明李某同意一审判决。 2019年12月25日,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确认一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属实,将本案争议焦点归纳为:一、欧某、李某婚生儿子欧某青应当谁携带抚养更为合适;二、欧某应否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给李某。关于欧某、李某婚生儿子欧某青应当谁携带抚养更为合适的问题,二审法院认为由于欧某青从小由李某照顾,2019年5月李某遭遇家暴导致无法回家后跟随李某在外租房居住,就读当地学校。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由母亲李某携带抚养更为适宜。同时根据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看,欧某对家人使用过暴力,证明欧某有暴力倾向,不适宜携带抚养小孩。因此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确定两人婚生儿子欧某青由李某携带抚养,抚养费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由欧某每月支付1500元给李某,直至儿子年满十八周岁并无不当。关于欧某应否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给李某的问题,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李某提供的医疗诊断证明、医疗收费票据、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等证据,可证明欧某对李某实施家庭暴力并致其受伤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一审法院结合欧某行为及李某受伤程度,酌定欧某支付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并无不当。综上,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案件点评】
本案看似一起普通的离婚纠纷案件,但该案涉及家庭暴力,关系到妇女权益的保护,更关系到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李某是一名患病在身,每月仅依靠微薄的退休金维持生计的女性,在遭受了丈夫多年的言语甚至是肢体暴力后,终于勇敢地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但由于自身经济条件有限,一开始她并没有信心争取儿子的抚养权。承办律师在了解李某及其儿子的现况后,十分同情李某的遭遇,考虑到李某长期遭受家庭暴力,身心均受到极大损害,因此她建议李某变更诉讼请求,争取儿子的抚养权,让经济收入相对稳定的欧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同时增加一项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这一承办思路既可以解除李某收入微薄的后顾之忧,也可以使李某儿子免于在欧某的暴力环境中成长,充分维护了受援人及其未成年儿子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