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司法局开展“法治副校长”进校园活动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为全面加强全市中小学校法治建设,加快推进依法治校进程,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知法守法意识,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鸡西市教育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合印发了《鸡西市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工作方案》,并举行了全市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工作启动仪式,为市直属19所中小学聘任的法治副校长颁发了聘书。市司法局选派5名干部分别担任市师范附小、和平小学、树梁中学等学校的法治副校长。2022年6月22日,鸡西市司法局普法与依法治理科副科长、市师范附小法治副校长李红莹,深入市师范附小,以《生活中的法律知识》为题,为该校师生作了普法讲座。

【重点宣传内容】

(一)什么是法律? 提问并引导学生思考、讨论“什么是法律?”。 导入案例:有一次,小哈做公交车上学,车上没有空位了,他就站着。这时候上来一位老爷爷,站在小哈旁边的大叔,就让一位男青年给老爷爷让座,可大叔好说歹说,男青年就是不同意,还跟大叔吵了起来,眼看大叔越说越生气,马上就要对男青年动手了,小哈赶紧拉住大叔说:叔叔,快住手,您这样做不对。明明大叔是好心,怎么小哈反而说是他不对呢?因为让座是个道德规范,男青年有选择让不让的权利,如果他让了,说明他是一个道德水平很高的人,但是他不让座也不犯法。可打人是违法的,大叔一旦动了手,就要进警察局了。所以法律到底是什么? 案例分析:(1)法律是国家制定的行为规范。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规范都是法律,比如学校校规要求穿校服,你要是不穿会被批评,但也不算违法。即便有人乱扔垃圾也只是违反了规定,不犯法。法律和道德都是社会规范,具体怎么区分呢?法律规范的是人的行为,像要求你不能打人,但不会管你想什么,可道德规范管的就是你的思想了,像让座,就是在培养大家尊老爱幼礼让他人的概念,不想让座,只是思想上不符合道德要求,并没有违法行为。(2)法律由国家制定,有正式法律文件。比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3)法律由国家强制实行,人人都要遵守。要是大叔动手打人了,就要根据法律来惩罚他,但不让座的男青年只会被人说几句没素质而已。(4)法律除了规定义务,还赋予人一定权利,比如小时候父母对你有扶养的义务,这是你获得的权利,长大后你也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这就是爸爸妈妈的权利了,不像道德规范,只规定了义务却没有规定权利。 做出总结: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并由国家强制执行的,既规定了义务又赋予人权利的行为规范体系。 延伸拓展:启发大家讨论“生活中哪些事、哪些行为是和法律有关的呢?”。 (二)生活中常见的法律知识 1、我国的根本大法 国家为了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的幸福生活,制定了许多法律法规来规范和调整人们的行为。在这其中,《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所有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 《宪法》规定了我们国旗、国歌、国徽、首都这些国家象征。 为了让人们更好地学习宪法、宣传宪法,国家将每年的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这一天,全国会开展形式多样的宪法学习、宣传活动。 2、法律中的年龄 (1)哪些人是未成年人呢?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未成年人保护法》就是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 (2)我8周岁了!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中,对8周岁做出了规定。 导入案例:李先生的儿子小帅今年10岁。一天放学,李小帅用自己的零钱在文具店买了一支价值10元的自动铅笔。李先生得知后,认为孩子是不懂事乱花钱,购买行为无效,希望向文具店退回铅笔。文具店不同意。民法典支持谁? 引出民法典规定:《民法典》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做出总结:小帅已经超过8周岁,且实施的行为是与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行为,所以购买行为有效。 引申思考:哪些行为是与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过程中,通过大额充值、“打赏”等方式支出款项属于与年龄、智力不相适应行为。该付款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需要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才能发生效力,如果法定代理人不同意或不予追认,则该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3、淘淘同学的疑问 (1)我可以不上学吗? 未成年人既有受教育的权利,也有接受教育的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 (2)妈妈不让我多玩手机合法吗?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学习负担,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3)学校里有人欺负我怎么办?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活动特点和效果】

(一)发挥法治副校长职能,增强普法针对性。未成年人是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重点对象。中小学法治副校长工作的开展,是未成年人普法形式的一大创新举措,有效地增强了未成年人普法工作的针对性。鸡西市司法局积极推进法治副校长履行职责,发挥法治副校长法治宣传主力军作用,开展送法进校园活动,提高了学生知法守法意识,有效地促进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二)让法律更贴近生活,提升普法趣味性。此次讲座,受聘的法治副校长以《生活中的法律知识》为题,从宪法的根本地位、民法典关于8周岁的规定、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以及预防校园欺凌等内容入手,图文并茂地向同学们讲授了《宪法》《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与学生们学习、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讲座结合具体的实例把深奥的法律理论用通俗易懂地方式呈现给孩子们,普法内容生动有趣,真正达到了法律启蒙的效果。 (三)营造浓厚学法氛围,突出普法实效性。讲座有效地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学生们个个聚精会神,尤其在提问互动环节,学生们认真思考、踊跃发言,现场气氛热烈。在课程最后,法治副校长对整堂课的知识点进行梳理,确保学生们对所学知识充分理解和掌握。本次法治副校长进校园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法治宣传教育效果,在校园中营造了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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