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温某被依法治安管理处罚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温某,男,1968年9月1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兴城市,居住地为兴城市曹庄镇。2017年9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兴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2月22日起至2018年6月21日。

【被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温某在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表现一般,自矫正之日起,未能按司法所要求及时主动地打电话汇报情况,不能按规定到所里来当面汇报个人思想及活动情况,不能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和集中教育学习。每次司法所打电话给他,他都说自己忙没时间,即便是司法所提出警告,他也说:“我在打工来不了”。 第一次警告,温立新近一个月没有主动与司法所取得联系并报告自己的最近情况。4月25日,所里给他打电话问原因,他说忙没时间,司法所告知他如果不来就给他提出警告,他说:“行,你给吧,我得打工挣钱”。兴城市司法局对其第一次书面警告。 第二次警告,5月2日司法所组织公益劳动,温立新没有参加也没有给所里打电话说明原因。因此,兴城市司法局对其第二次书面警告。 当天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温某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行为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和保存有关证明材料。认定温某的行为已明显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四款之规定,可以对其提请治安管理处罚。 (二)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情况 司法所根据收集的温某违反监管规定的相关证据,及时制作填写了对温某的《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审核表》,将审核表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给了兴城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科。社区矫正科对司法所上报的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经兴城市司法局主管领导批准,同意对温某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并出具了《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 兴城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将《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连同《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审核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一并送到兴城市公安局,提请对温某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情况 司法所协助兴城市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将温某带到派出所,派出所民警对温某违反监管规定的行为进行了调查核实,并制作了询问笔录。随后下达了《兴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做出了对温某拘留5日并处罚金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向温某本人宣告送达。 (四)治安管理处罚的效果。 在对温某下达治安处罚后,温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了明确的认识。他认识到在社区服刑的自己如果不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管理规定,将失去这宝贵的自由,受到法律的严惩。温某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确端正了,现在能做到按时进行汇报了。 (五)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对温某治安管理处罚一事,兴城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及时向兴城市检察院监所科工作人员汇报有关情况,并送达了对温某提请治安管理处罚的全部材料,依法接受检察院的监督。 (六)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温某的治安管理处罚,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作用,司法所及时利用本次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告知所有社区服刑人员一定要遵守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对于不服从管理的,将依照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进行警告、提请治安管理处罚直至收监。

【小结】

由于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行为相对比较自由,只有在每月的集中学习、公益劳动和走访时才能见到本人,每周的电话汇报不一定能反映其日常真实表现情况,这明显增加了司法所日常管理监督工作的难度。这就要求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监管中,必须坚持随机电话抽查和不定期入户走访,向村干部和左邻右舍了解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表现情况,及时发现社区服刑人员的违规行为。并根据其违反社区规定的行为和事实,依法给予警告,甚至对其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及时矫正其违规行为,从而促使其服从司法所的日常监管,自觉接受社区矫正。警告一个人,达到警示和震慑一群人的目的,为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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