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兵团第五师法律援助中心对李某借款纠纷依法不予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1月,申请人代某以朋友关系向李某借款20000元用于土地承包,并约定利息为2分,借款时间为一年,代某向李某写下借条。2018年1月借款协议到期,李某多次向代某讨要欠款,只讨要到10000元,剩余10000元本金及4800元利息代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还款。2018年2月10日,李某向新疆兵团第五师八十七团法律援助站申请法律援助,要求提起民事诉讼,追讨剩余欠款及利息。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一)申请人李某未提交居委会出具的经济状况证明,不符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中对免于经济困难审查情形的规定。 (二)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只要协议内容合法,都是允许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但是,申请人李某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为借款纠纷,按照《法律援助条例》、《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律援助条例》等法规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和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补充规定》等文件规定,借款纠纷不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法律依据】

(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施援助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材料:1.本人有效的身份证明;2.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或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证明;3.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证明及证据材料。” (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施援助条例》第八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7.医疗事故损害赔偿、8、交通事故损害赔偿;9.工伤事故损害赔偿;10.请求维护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导致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权益的;11.未成年人、残疾人权益保护案件;12.农民工劳务纠纷案件;13.主张因环境污染、公共卫生、安全生产产生的民事权益;14.与公民基本生存条件密切相关且法律援助机构认为有必要提供援助的。 而李某要求支付剩余欠款及本金利息,均不符合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规定,所以依法不予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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