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朝阳县法律援助中心 对梁某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5年8月25日8时40分许,王某某驾驶辽N5588C号中型自卸车沿着S205线由南向北行驶至S205线309KM+84.3M处时,与由东向西上公路后向南左转弯的梁某某驾驶的无号牌FY125牌两轮摩托车相撞,致梁某某受伤,两车损坏。梁某某受伤住院后,被送往辽宁省朝阳县医院住院治疗。因梁某某受伤严比较严重,家里有三个上学的孩子和年迈的老人,生活非常困难,无力支付巨额医药费。无奈之下,其妻子向朝阳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朝阳县古山子法律服务所接受指派后,耐心细致地向梁某某妻子询问了案件情况。经谈话了解到,梁某某是家里的主要劳动力,现仍在医院无法下床,家庭生活困难,已无力支付医药费。为确保梁某某得以正常住院治疗,首要问题是如何解决医疗费问题,朝阳县古山子镇法律服务所指派办案经验丰富的刘金宇律师代理此案。 通过调查取证,援助律师了解到此次事故经内蒙古敖汉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某承担主要责任,梁某某承担次要责任。另外,事故相对方王某某所驾驶的辽NC5588C号自卸车在都邦财产保险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投有机动车强制险。于是,援助律师帮助梁某某以王某某和都邦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给付前期抢救费用2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某驾驶车辆不当,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过错的主要责任,应对梁某某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王某某所驾驶的辽NC5588C号自卸车在都邦财产保险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投有机动车强制险,并且经认定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三十条规定,都邦保险公司应在强制险范围内承担医疗费10000元,其余不足部分由王某某承担。梁某某有先行请求支付的权利。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在承办法官的多次调解之后,都邦保险公司积极承担保险义务,及时给付伤者梁某某医疗费10000元。与此同时,王某某以家庭困难及梁某某也有责任为由,一直拒绝给付赔偿款,经法庭多次做工作,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王某某赔偿梁某某5000元。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案件主要矛盾在于事故的责任划分及赔偿数额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规定,保险公司在强制险范围内按照责任限额,应承担最高额10000元的医疗费。本案中,援助律师为了解决伤者医疗住院费用,经过多方沟通,努力调解,对被告进行心理疏导,最终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使得原告、被告能够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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