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某日,患者姜某因中风入住郑州市某医院。住院3日后突然出现呕吐、呼吸心跳骤停情况,虽经医生积极抢救,仍于当晚死亡。姜某家属认为医务人员工作存在失误,造成患者呕吐窒息导致死亡,故要求医院赔偿80万元。双方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共同前往郑州市某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医调委受理此纠纷后,迅速安排有经验的调解员介入。为充分掌握案情及医患双方态度,调解员及时约见双方面对面调解。4月某日,双方按照约定来到医调委。调解员首先确认双方当事人身份并告知调解原则、调解纪律、回避事项以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表示医调委会依法公正调解。随后,调解员认真听取了双方陈述。 姜某家属表示,郑州市某医院医生在为姜某治疗时,存在多处不当行为,特别是患者呕吐后未及时对口腔和气管进行清理,同时存在患者体位错误情况,致使患者窒息死亡。鉴于上述情况,姜某家属向郑州市某医院提出共计80万元的赔偿诉求。 医方代理人刘某某则给出2种解决意见:1.在没有进行司法鉴定划分责任的前提下,医院方同意承担医疗费中患者的全部自费部分,并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可以对患方家属进行补偿,但金额不超过1万元;2.如果患者家属不能接受前款意见,针对双方对赔偿金额数目差距过大的情况,建议对姜某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以明确责任划分,等出具鉴定结果并明确责任后,双方再进一步针对赔偿金额进行协商。 得知医方代理人刘某某的答复后,姜某家属情绪激动,指责郑州市某医院推卸责任,缺少共同协商的诚意,双方发生激烈争执。调解员立即将双方分开,并及时采取了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分别对双方进行疏导。 调解员首先向姜某家属展开调解。调解员指出,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经医患双方同意,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鉴定。”结合本案,调解员指出从目前了解到的一些情况来看,姜某本身基础病较多,中风多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长期依靠护工的照顾。本案中导致姜某身亡的主要原因为窒息,但姜某自身身体虚弱、吞咽功能下降也可能是导致窒息的主要因素之一。既然纠纷双方选择进行人民调解,那么就应当控制情绪,理智与医方共同协商解决问题。所以建议姜某家属参照《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对姜某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以明确责任划分,并在法律框架下提出合理诉求,早日解决矛盾纠纷。姜某家属反复商量后,表示同意调解员的建议。 调解员随后与刘某某展开调解,调解员对医生在第一时间发现患者出现呼吸不畅时进行抢救给予赞许,但是在针对患者抢救过程中是否及时采取了抢救措施且抢救措施是否合理、到位的问题暂时无法判断,故也建议院方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刘某某当即表示支持。 调解员将双方当事人再次召集到调解室进行集中调解,并向双方传达了医疗损害鉴定包含的具体内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应当载明并详细论述下列内容:(一)是否存在医疗损害以及损害程度;(二)是否存在医疗过错;(三)医疗过错与医疗损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四)医疗过错在医疗损害中的责任程度。” 针对赵某某、金某某提出的关于医疗损害鉴定费用由哪方支付的问题,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鉴定费预先向医患双方收取,最终按照责任比例承担。”调解员建议双方先各自垫付百分之五十,待责任划分明确后,再按照责任比例支付鉴定费用差额。经过调解员反复耐心的劝导后,医患双方均表示认可。
【调解结果】
经调解,医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经协商,医患双方一致同意共同选择鉴定机构对本次医疗纠纷进行鉴定; 2.鉴定费用由医患双方各自暂垫付百分之五十,待鉴定意见出来后依据鉴定结论各自承担相应比例的鉴定费用; 3.医患双方共同遵守鉴定结论,依法解决纠纷; 4.双方确认,本协议系充分协商后的结果,在此过程中,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等情形。
【案例点评】
本案调解员积极组织双方对话协商和沟通交流,坚持中立立场,在安抚双方情绪后充分听取双方的意见,了解双方的想法并找出双方争议点。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双方进行耐心的疏导。秉承公平、公正的原则,引导双方通过医疗损害鉴定方式依法解决争议,并对司法鉴定费用垫付比例进行了合理的分配。这样做,既保障了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正常的医疗秩序;又有效避免了矛盾的进一步扩大和升级。